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并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了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中,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达到触发值但未达到目标值,净利润增长率指标未达到触发值,对应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为80%,因此公司需回购注销3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39,835股。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00,742,300股变更为100,602,465股,注册资本将由100,742,300元变更为100,602,465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6)、《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2025年10月28日披露的《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1、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债权人可采用现场、邮寄、传真的方式进行申报,债权申报联系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五楼
2、申报时间:2025年10月28日起45日内(9:00-12:00,14:00-17:3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井松智能证券部
4、联系电话:0551-64266328
5、传真号码:0551-64630982
6、邮政编码:230012
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相关文件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688251 证券简称:井松智能 公告编号:2025-042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0月27日
(二) 股东会召开的地点:合肥市新站区毕昇路128号二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姚志坚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董事会秘书朱祥芝女士出席了会议;公司全体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一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律师:杨帆、席彤彤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天禾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合肥井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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