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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143 证券简称:金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 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8日,因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科技”或“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融资、结算等事宜,公司全资子公司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生物”)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0,000.00万元。
同日,公司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东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南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0,000.00万元。
辽宁金发生物、海南金发均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述担保无反担保。
(二) 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分别于2025年4月18日、2025年5月20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为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授信、结算等业务或向供应商等申请应付账款结算等业务提供担保,其中,公司为辽宁金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金发”)提供担保额度95亿元,珠海生物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担保额度10亿元。此外,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预计担保额度,可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监管规定以及子公司实际情况,进行担保额度调剂,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的管理层代理人在不超过232.20亿元的担保额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公司控股子公司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最高担保额,并签署相关业务合同及其它相关法律文件;但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仅能从股东大会审议时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的子公司处获得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4月22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0)。
在本次公司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前,经公司董事长审批,公司从辽宁金发的担保额度中调剂20,000.00万元至海南金发。本次调剂前,公司未为海南金发提供担保额度,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调整为946,500万元,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6日披露的《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额度调剂及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65);本次调剂后,公司为辽宁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调整为926,500.00万元,公司对辽宁金发担保余额为411,489.08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515,010.92万元;公司为海南金发提供的担保额度调整为20,000.00万元。
本次担保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担保前,珠海生物对辽宁金发生物的担保余额为52,389.77万元,本次担保后,珠海生物对辽宁金发生物担保余额为62,389.77万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37,610.23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未为海南金发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后,公司对海南金发担保余额为20,000.00万元,无剩余可用担保额度。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 基本情况
1、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海南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二) 被担保人失信情况
被担保人信用状况良好,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 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2025年10月28日,珠海生物与广发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辽宁金发生物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珠海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债权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
债务人:辽宁金发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2、担保的主合同
本合同债权人和债务人于2025年10月28日所签订的《授信额度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3、被担保最高债权额
本合同所担保(保证)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亿元整。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确定的全部金额和费用。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保证)的最高债权额。
4、保证方式
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范围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公告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6、保证期间
自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2025年10月28日,公司与东亚银行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海南金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相关方
保证人: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海南金发科技有限公司
2、被担保主债权
(1)被担保主债权的范围,指债权人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内向债务人所提供的相关授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融资、提供担保等)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所形成的主债权,具体以实际发生的主债权合同约定为准;及本保证合同各方同意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但在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发生前已经存在的主债权。
(2)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指被担保主债权在本保证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或债权确定时,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的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本金最高限额内发生的主债权本金,其债权本金以外的其他主债权合同项下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逾期利息、复利、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不计入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但纳入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本保证合同各方在此约定,本保证合同下的被担保主债权的本金最高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
(3)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最高额保证的债权确定期间自2025年10月28日起至2030年10月28日止;符合法定债权确定标准的,以实际债权确定日期为准。
3、最高额保证的担保范围:债务人于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等),以及债权人实现主债权合同项下的债权和本保证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际发生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律师代理费等)。
4、最高额保证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5、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 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其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具有必要性。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掌握其资信情况、履约能力,担保风险可控。本次担保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稳定及长远发展。同时,鉴于被担保对象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日常经营拥有实际控制权,担保风险总体可控。本次担保事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 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232.20亿元,占2024年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29.27%,均系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特此公告。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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