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0650 证券简称:仁和药业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29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上午9:15-9:25和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2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西省樟树市仁和路36号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4、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潇先生
5、股权登记日:2025年10月22日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流通股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交易系统行使表决权。
7、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55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7,280,2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57%。其中: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21,012,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07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6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5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77,6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310,1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7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54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267,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2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委派刘卫东、邹津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进行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提案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提案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提案5: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提案6: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9:审议《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提案10:审议《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提案11:审议《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卫东、邹津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2、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仁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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