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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报告期内,本公司主要发生了1起同行业投资并购业务,具体情况如下:

  2025年7月22日,南通市江海公司与王玉坤签订《资产收购合同》,约定以585万元资产收购淮安顺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10间门店,该项目正在进行中。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柯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广智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沙沙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柯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广智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沙沙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柯国强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彭广智        会计机构负责人:陈沙沙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5-072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4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5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分别于2024年3月15日、2024年4月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回购的股份全部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1亿元,不超过2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期限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4年9月20日,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回购股份数量为6,697,254股,误操作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回购股份数量为25,000股,合计回购6,722,254股。公司已于2024年9月20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鉴于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已达到回购资金总金额下限,公司管理层于2024年9月18日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回购期限于2024年9月18日提前届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前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从而造成本次权益分派实际实施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应分配股数存在差异,应当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息)的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除权除息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二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截至2025年第三季度末,公司总股本为1,138,847,895股,扣除公司累计回购股份6,722,254股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为1,132,125,641股。

  虚拟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132,125,641×0.34)÷1,138,847,895≈0.34元/股。

  综上,本次公司权益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柯云峰、柯金龙、柯康保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34元。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6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06元。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34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1689688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3233           证券简称:大参林          公告编号:2025-068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否

  ● 本次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遵守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此形成对关联方的依赖。

  一、本次追加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1)原关联交易预计的基本情况

  根据既定的经营计划,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其中公司2025年度预计与参股子公司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康药房”)的采购额为618万。具体内容详见2025年4月26日公司于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2)审议程序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已经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交易金额占同类业务比例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至公司董事会审议。

  2、董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追加公司向参股子公司金康药房2025年度采购额度事宜,本次追加后,预计采购额度由人民币618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500万元。

  3、监事会审议情况

  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追加的金额及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关联关系及履约能力

  (1)关联方介绍

  广东金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如下:

  

  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金康药房是公司的参股子公司,是公司的关联方。

  (3)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在前期同类关联交易中,按约定履行相关承诺,未出现违约情形; 目前依法存续且生产经营正常,具备较强的履约能力,不会给交易双方的生产经营带来风险,且支付能力良好。

  三、本次追加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基于优化区域供应链、保障药品配送的商业考量,为进一步提升部分品类的配送效率、加强质量管控,拟进一步向参股子公司金康药房追加2025年度采购金额,预计采购额度由人民币618万元增加至人民币4500万元,导致追加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具体合同由交易双方根据实际发生情况在预计金额范围内签署,交易的价格按照同类业务的市场价格并经交易双方平等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四、本次追加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追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系基于市场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生产经营 的实际需求,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公司与关联方之间交易的 结算定价与非关联方之间交易的结算定价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存在利益输送的 情形,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 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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