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603259 证券简称:药明康德 公告编号:临2025-070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合计持有公司A股股份543,364,675股,占公司截至本公告日总股本的18.211%。该等股份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前所取得的股份及上市后权益分派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式取得的股份,已自2021年5月10日起上市流通。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发出的《告知函》。因自身资金需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计划根据市场情况自本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合计不超过59,675,143股。其中: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即合计不超过29,837,571股。拟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公司A股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即合计不超过59,675,143股。大宗交易受让方在受让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减持计划”)。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上述持股比例均按照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983,757,155股为基础计算。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注1:上述持股比例按照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983,757,155股为基础计算。
注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Ge Li(李革)、张朝晖、刘晓钟。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上述计划减持比例按照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2,983,757,155股为基础计算。
注2:减持期间如遇实际控制人买卖股票的窗口期等限制,减持股东将在该窗口期等限制期间结束后开始减持股份或在该窗口期等限制期间停止减持股份。
注3: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前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减持价格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
2、在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所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在上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上述收盘价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公司股份的,应履行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并完成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公告等相关程序;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同时满足下述条件:
(1)不存在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所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况;
(2)若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4、保证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1%,合并计算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届时股份总数的2%;
5、通过协议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保证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5%,采取协议方式减持后,导致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合并持股比例低于5%的,则在减持后6个月内共同继续遵守前述关于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数量的相关承诺;
6、如果法律法规不再对某项承诺的内容予以要求时,相应部分自行终止。如果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股份减持有新的规定,则在减持公司股份时应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规则;
7、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应承担因违反本承诺函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如因本承诺函任一方违反本承诺函导致其他方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承诺函的一方应向守约方赔偿损失。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根据减持股东发送给公司的《告知函》,本次减持计划系减持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要自主决定,在减持期间内,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股份期间,减持股东将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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