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施“升24转债”赎回暨摘牌的 第五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公告编号:2025-073

  债券代码:113685          债券简称:升24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赎回登记日:2025年11月13日

  ● 赎回价格:100.1677元/张

  ● 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1月14日

  ● 最后交易日:2025年11月10日

  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市后,距离11月10日(“升24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7个交易日,11月10日为“升24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

  ● 最后转股日:2025年11月13日

  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市后,距离11月13日(“升24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0个交易日,11月13日为“升24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 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升24转债”将自2025年11月14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 投资者所持“升24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12.51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100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0.1677元/张(即合计100.1677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 公司特提醒“升24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升24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2.51元/股的130%(含16.26元/股)。根据《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触发“升24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升24转债”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决定行使“升24转债”的提前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升24转债”全部赎回。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披露的《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前赎回“升24转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

  现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就赎回有关事项向全体“升24转债”持有人公告如下:

  一、赎回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规定,“升24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①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本次可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

  (一)赎回条件的成就情况

  公司股票自2025年9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已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升24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2.51元/股的130%(含16.26元/股)。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已满足“升24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二)赎回登记日

  本次赎回对象为2025年11月13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升24转债”的全部持有人。

  (三)赎回价格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提前赎回的约定,赎回价格为100.1677元/张,计算过程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即从上一个付息日(2025年6月14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2025年11月14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共计153天

  当期应计利息为:IA=B×i×t/365=100×0.4%×153/365=0.1677元/张

  赎回价格=可转债面值+当期应计利息=100+0.1677=100.1677元/张

  (四)赎回程序

  公司将在赎回期结束前按规定披露“升24转债”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升24转债”持有人有关本次赎回的各项事项。

  当公司决定执行全部赎回时,在赎回登记日次一交易日起所有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升24转债”将全部被冻结。

  公司在本次赎回结束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本次赎回结果和本次赎回对公司的影响。

  (五)赎回款发放日:2025年11月14日

  公司将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赎回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持有人派发赎回款,同时减记持有人相应的“升24转债”数额。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赎回款,未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赎回款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交易和转股

  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市后,距离11月10日(“升24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7个交易日,11月10日为“升24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1月13日(“升24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0个交易日,11月13日为“升24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

  (七)摘牌

  自2025年11月14日起,公司公开发行的可转债“升24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

  (八)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1677元(税前),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134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1677元(税前)。

  3、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因此,对于持有“华友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QFII、RQFII),公司按税前赎回金额派发赎回,即每张可转债实际派发赎回金额为人民币100.1677元。

  三、本次可转债赎回的风险提示

  (一)截至2025年10月30日收市后,距离11月10日(“升24转债”最后交易日)仅剩7个交易日,11月10日为“升24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距离11月13日(“升24转债”最后转股日)仅剩10个交易日,11月13日为“升24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特提醒“升24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二)投资者持有的“升24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交易日前解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三)赎回登记日收市后,未实施转股的“升24转债”将全部冻结,停止交易和转股,将按照100.1677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升24转债”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赎回发行在外的全部可转债时)。

  (四)因目前“升24转债”二级市场价格(10月30日收盘价为117.636元/张)与赎回价格(100.1677元/张)差异较大,投资者如未及时转股或卖出,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特提醒“升24转债”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股或卖出。

  四、 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74-55223689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证券代码:603305                                                 证券简称:旭升集团

  债券代码:113685                                                 证券简称:升24转债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 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注:“本报告期”指本季度初至本季度末3个月期间,下同。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对公司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未列举的项目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且金额重大的,以及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三) 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二、 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持股5%以上股东、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出借股份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前10名股东及前10名无限售流通股股东因转融通出借/归还原因导致较上期发生变化

  □适用    √不适用

  三、 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四、 季度财务报表

  (一) 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 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编制单位: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徐旭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旭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梦圆

  合并利润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元。

  公司负责人:徐旭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旭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梦圆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5年1—9月

  编制单位: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公司负责人:徐旭东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旭东        会计机构负责人:朱梦圆

  2025年起首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或准则解释等涉及调整首次执行当年年初的财务报表

  □适用     √不适用

  特此公告。

  宁波旭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