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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5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5年10月30日,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上述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公告述及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本公司日常业务经营中的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构成重要影响。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与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1.36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0亿元;给予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8亿元;给予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1亿元;给予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86亿元人民币(或等值2亿元港币,孰低);给予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2亿元。

  (二)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37.45亿元,其中本次5户受信人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7.85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5亿元;给予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亿元;给予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4亿元;给予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15亿元;给予太平二十五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808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3.85亿元,孰低)。

  (三)与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50亿元,任一时点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4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0亿元;给予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4亿元;给予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3亿元;给予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5亿元;给予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

  (四) 与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给予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200亿元,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

  (五) 与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同意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99亿元,集团合计用信敞口余额不超过79亿元(除承销类外),授信方案有效期一年。其中: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6亿元;给予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5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2.5亿元;给予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9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4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给予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1亿元;给予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给予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6.5亿元;给予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0.1亿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

  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12.57%的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侯兴钏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永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永安国油能源有限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财通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财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二)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 3.36%股份,并向本公司委派应宇翔董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石化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太平二十五号(天津)航空租赁有限公司、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太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

  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的控股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5.88%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郑新刚董事(任职资格待监管批复),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浙江双兔新材料有限公司、杭州逸宸化纤有限公司、杭州恒逸投资有限公司和广西恒逸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恒逸石化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四)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

  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属于本公司关联方。

  (五)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

  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本公司3.57%的股份,并联合向本公司委派马晓峰监事,属于本公司主要股东。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经济开发区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滨海城市建设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兰亭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交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中心城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杭绍城际轨道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未来之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柯桥历史文化街区开发利用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区旅游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纺都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均构成本公司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另外,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浙江中国轻纺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构成本公司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方。

  三、公允交易原则

  上述关联交易的授信条件不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授信的条件;本公司不为上述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但以银行存单、国债提供足额反担保的除外);本公司与上述关联方的授信按一般的商业条款原则进行。

  四、关联交易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是本公司正常授信业务,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

  五、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上述关联交易需履行如下程序:本公司给予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和绍兴市柯桥区开发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额度均占本公司资本净额1%以上,属于重大关联交易,需由本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后,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上述关联交易中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浙江恒逸集团和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纳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口径下的关联企业累计授信额度均未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因此,上述关联交易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关联交易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情况及独立意见

  2025年10月28日,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关联交易。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上述关联交易基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浙商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浙商银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应宇翔分别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备查文件

  1、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3、本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A股股票代码:6019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1.3 本报告中的财务报表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本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的季报详见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香港联交所)网站,除特别说明外,为本集团合并数据,金额币种均以人民币列示。

  1.4 本报告中“浙商银行”、“本公司”、“本银行”和“本行”均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集团”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子公司。

  1.5 本公司行长(代行董事长职责)陈海强、主管财务负责人侯波和财务机构负责人张简保证本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2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列示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2.2资本充足率情况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 2024年起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计量。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查阅本行网站(www.czbank.com)。

  2.3杠杆率情况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注:

  1. 2024年起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4号)的相关规定计量。

  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请查阅本行网站(www.czbank.com)。

  2.4流动性覆盖率情况

  按照《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8年第3号) 计量的流动性覆盖率指标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5按境内外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差异说明

  本集团按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中,截至2025年9月30日止报告期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和报告期末归属于本行股东的权益并无差异。

  2.6股东情况

  2.6.1截至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 (或无限售条件股东) 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百分比除外

  

  注:

  1. 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数为其代理的在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交易系统中交易的本公司H股股东账户的股份总和。

  2.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前10名股东中,浙江恒逸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和浙江恒逸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除此之外,本公司未知上述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

  3. 据本公司所知,截至报告期末,表中股东均未涉及参与转融券出借业务。

  2.6.2截至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及持股情况

  截至报告期末,本公司无存续的优先股。

  3三季度经营情况简析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产总额33,890.1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634.73亿元,增长1.91%。其中: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18,962.72亿元,比上年末增加391.56亿元,增长2.11%。负债总额31,822.7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594.82亿元,增长1.90%。其中:吸收存款20,597.73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374.84亿元,增长7.15%。

  报告期内,本集团实现营业收入489.31亿元,同比减少35.60亿元,下降6.78%。其中:利息净收入344.38亿元,同比减少11.49亿元,下降3.23%,净利息收益率为1.67%,同比下降0.13个百分点;非利息净收入144.93亿元,同比减少24.11亿元,下降14.26%。成本收入比26.44%,同比下降1.46个百分点。本集团实现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16.68亿元,同比减少12.37亿元,下降9.59%。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不良贷款余额256.61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67亿元;不良贷款率1.36%,比上年末下降0.02个百分点;拨备覆盖率159.56%,比上年末下降19.11个百分点;贷款拨备率2.17%,比上年末下降0.29个百分点。

  截至报告期末,本集团资本充足率12.15%,比上年末下降0.46个百分点;一级资本充足率9.61%,与上年末持平;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8.40%,比上年末上升0.02个百分点。

  4重要事项

  4.1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合并财务报表中,变化幅度超过30%以上的主要项目及变动原因:

  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4.2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5附录

  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载于本报告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25年10月30日

  附录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2025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续)

  2025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资产负债表 (续)

  2025年9月30日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续)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利润表 (续)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并及银行现金流量表 (续)

  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止期间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百万元)

  

  此财务报表已于2025年10月30日获董事会批准:

  陈海强侯波张简(公司盖章)

  (代为履行董事长主管财务负责人财务机构负责人

  及法定代表人职责)

  行长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49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于2025年10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10名,实际出席监事10名,其中,马晓峰、王君波、陈中监事因工作安排视频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由郭定方监事长主持,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监事会对本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了审核,并出具如下审核意见:《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601916              证券简称:浙商银行             公告编号:2025-048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于2025年10月16日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5年10月30日在杭州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目前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共11人。本次会议亲自出席并参与表决的董事共11名,其中侯兴钏董事、胡天高董事和傅廷美独立董事以视频形式参会。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由陈海强董事(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通过《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公司官网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第三支柱信息披露报告》。

  三、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省创新投资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四、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应宇翔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五、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恒逸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六、通过《关于本行对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0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涉及本议案的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侯兴钏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七、通过《关于本行对绍兴市柯桥区国有资产控股集团关联方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具体详见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披露的《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关联交易基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开展需要,属于银行正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常规业务,浙商银行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没有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浙商银行的独立性,不会对浙商银行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造成重大影响。上述议案已经浙商银行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八、通过《关于本行对中兴通讯集团授信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11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议通过。

  特此公告。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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