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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5296         证券简称:神农集团         公告编号:2025-1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39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9月12日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59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2025年9月12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3.9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因回购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按照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的原则进行分配,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差异化分红除权(息)参考价格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524,764,418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590股后应分配股数为524,763,828股。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0。

  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实际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现金红利=(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24,763,828股×0.39元/股)÷524,764,418股≈0.39元/股。

  综上,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39)÷(1+0)=(前收盘价格-0.3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何祖训、何乔关、何月斌、何宝见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9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率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率为10%。按照该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35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351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5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司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39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871-63193176

  特此公告。

  云南神农农业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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