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全文和招募说明书全文于2025年10月31日在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6788-533)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人民币份额调整大额申购
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5年10月31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鹏华全球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C类人民币份额自2025年11月03日起,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额由10万元调整为1万元。如某笔申请将导致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本基金A类人民币份额或C类人民币份额的金额超过1万元(不含1万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该笔申请。
本基金A类美元现汇份额、C类美元现汇份额单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金额限额仍为2万美元。
(2)在暂停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赎回等其他业务仍照常办理。恢复办理本基金的大额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或调整上述业务限制,基金管理人届时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公告
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资管”)已就旗下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并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于2025年10月20日表决通过了前述议案,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同日起生效。根据业务实际交接情况与安排,自本公告发布之日(即2025年10月31日)起,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正式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产品变更信息
(一)产品基本信息
(二)《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集合计划合同》”)等法律文件修改要点
本次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将产品名称由“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将管理人由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调整存续期限
由“本集合计划自本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不得超过3年,本集合计划自集合计划合同生效日起3年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调整为“不定期”。
4、修改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等和投资相关的条款。
(1)调整投资目标
原投资目标:
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债券资产,重点投资中短债主题,在保持集合计划资产流动性和严格控制集合计划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追求集合计划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修改为:
本基金主要通过重点投资中短期债券,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2)根据本集合计划变更的实际情况,相应调整投资策略。
(3)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原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新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5%+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5%
修改为:
中债综合全价(1-3年)指数收益率×80%+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20%
5、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原申购费率(适用于A类份额):
修改为(适用于A类份额):
新增对通过变更后的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变更后的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
原赎回费率(适用于A类份额和C类份额):
修改为(适用于A类份额和C类份额):
6、调整发生巨额赎回时,单个份额持有人超过产品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赎回申请等情形下,实施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具体措施等与申购、赎回相关的条款。
7、调整估值方法等和估值相关的条款。(根据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管理人应对其管理的所有资产管理产品统一实施新标准。此次调整主要是按新标准所做的调整,具体包括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由净价估值改为全价估值等。)
8、调整争议解决条款。
原争议解决条款: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集合计划合同》而产生的或与《集合计划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并按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修改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裁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上述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集合计划合同》以外,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更新、集合计划实际运作情况、托管人信息更新、变更后的基金特点对《集合计划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必要修订,具体修订已在国信资管于2025年9月17日发布的《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详细情况,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查询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法律文件。
二、变更后的基金合同生效安排
1、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2025年10月31日),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正式变更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后的《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生效,原《集合计划合同》失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即2025年10月31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发布,投资者可到相关媒介查阅。
2、对于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赎回选择期间未赎回、未转出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份额将默认结转为鹏华安泰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原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为原登记机构确认投资者持有该份额之日,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国信安泰中短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3、为保障基金管理人变更相关事宜顺利过渡,本基金继续暂停申购、赎回业务,开放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投资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了解、咨询相关信息。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人投资本公司基金前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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