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17 证券简称:艾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罗能源”或“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34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李新富、盛建富、闫强:
经查,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中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一是部分募投项目进展披露不准确。“储能电池及逆变器扩产项目”实际于2023年12月投入使用并产生收益,但公司2024年半年报、2024年年报等信披文件中均披露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2年6月。
二是变更项目实施地点披露不及时。“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项目建设地点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2025年7月1日,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显示项目实施地点由杭州市富阳区银湖科技城变更为杭州市西湖区紫金港。检查发现,该募投项目从开始实施即在杭州市西湖区,公司未及时披露变更情况。
三是未披露募集资金账户被诉前保全情况。2024年9月公司农行募集账户被诉前保全冻结332万元,2024年10月解除。公司未披露相关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第八条和第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新富、董事会秘书盛建富、财务总监闫强未能勤勉尽责,敦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李新富、盛建富、闫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警示函》指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严肃整改,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提升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688717 证券简称:艾罗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8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94号《关于同意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注册,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艾罗能源”)于2023年12月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每股发行价为55.66元,应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226,400,000.00元,扣除不含增值税券商承销费用和保荐费用合计206,624,800.00元,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2,019,775,200.00元。另减除其他不含增值税发行费用31,700,658.00元(包括审计费15,925,700.00元、律师费9,551,400.00元以及其他可扣除费用6,223,558.00元),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1,988,074,542.00元。上述资金到账情况业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容诚验字[2023]200Z0046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
上述募集资金存放及实际使用情况具体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39)。
二、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5年7月16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及募投项目延期暨向全资子公司增资并新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艾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于近日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公司、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0月31日,该户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南街道石珠路278号
乙方:杭州艾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新富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智强路428号6号楼312室
丙方: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西支行
负责人:金丰平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申花路417号
丁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达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鉴于:
1.甲方是上市公司
2.乙方是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法人主体;
3.丙方为商业银行;
4.丁方为甲方上市的保荐机构。
为规范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协议各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22905000006120,截止202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乙方光储智慧能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乙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乙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第二条 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三条 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丁方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丙方应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每半年对甲方、乙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四条 甲方、乙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奇、张钰源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乙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丁方。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乙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乙方及丙方均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书面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六条 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丁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乙方有权或者丁方有权要求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专户。
如乙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专户开立银行或开立账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甲、乙、丙、丁四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失效。
第九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第二种方式解决:(一)将争议提交【北京/上海】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二)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三)将争议提交协议签署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本协议一式捌(8)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壹(1)份,本协议除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他监管机构报备外,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浙江艾罗网络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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