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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 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545             证券简称:兴福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0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现将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414号),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0,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6,8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104.44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5年1月17日出具的《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勤信验字[2025]第0001号)审验确认。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保荐人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储存管理。

  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及开立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同意开立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存放和监管,同时授权公司经理层具体办理银行选定、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签订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本次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伍家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处开设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250133150100002179。截至2025年10月31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临时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林强、李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加盖公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回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乙方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乙方在其募集资金监管期间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因本协议的解除而免除,若因乙方过错导致甲方、丙方产生损失的,还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或持续督导责任完成之日解除。

  特此公告。

  

  湖北兴福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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