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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11        证券简称:杭州热电      公告编号:2025-05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0号)核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4010万股新股。公司实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股票40,100,000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6.1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47,417,000.00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43,356,100.00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4,060,900.00元。

  公司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6月24日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验证,出具了《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329号)。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已使用募集资金金额127,614,895.65元,募集资金余额88,517,972.37元,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2025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5-035)。(上述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与专户剩余募集资金合计数大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主要系募集资金存储期间产生利息收入等影响所致。)

  二、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2025年10月10日,公司召开的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提报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向控股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使用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湖北滨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以实缴注册资本金的方式用于新项目的建设。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小池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同时授权公司管理层及相关职能部门全权办理与本次募集资金专户有关的事宜。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暨向控股子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以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3)。

  为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2025年10月30日,公司及子公司与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在公司注册地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截至2025年10月30日的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小池支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的下属分支机构。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

  甲方一: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北滨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与“甲方一 ” 合称“甲方”)

  乙方: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梅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二)主要内容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2050167684809888999,截至2025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湖北小池滨江新区热电联产项目(一期)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二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 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一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核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核查时应当同时核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杨丹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二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核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特此公告。

  杭州热电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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