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及自愿放弃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根据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一)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10月17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171,0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5426元/股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12元/份调整为6.12-0.0995426≈6.02元/份。
(二)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说明
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13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22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265,920份。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715名调整为693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5,600,000份调整为15,334,080份。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期权的数量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鉴于公司在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2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及自愿放弃拟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系按照《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0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11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本激励计划所涉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3.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5,334,08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42,421,982股的0.63%。
4.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693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5.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6.02元/份(调整后)。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7.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8.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考核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10月17日执行完成,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将由6.12元/份调整为6.02元/份。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9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13名激励对象因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拟获授的股票期权,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22名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265,920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715名调整为693名,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总数由15,600,000份调整为15,334,080份。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以上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93名激励对象授予15,334,080份股票期权。
四、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2.授予日:2025年11月3日
3.行权价格:6.02元/份(调整后)
4.授予数量:15,334,080份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
6.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693名,包括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B-S模型)来计算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于2025年11月3日用该模型对授予的股票期权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2.32元/股(2025年11月3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年、2年、3年(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可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1.90%、24.60%、21.88%(分别采用深证成指最近1年、2年、3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2.75%(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3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1.98%、2.33%、2.07%(取本激励计划公告前最近1年、2年、3年公司股息率的平均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方法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行权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共计15,334,080份,行权价格为6.02元/份,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费用摊销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根据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的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激励对象获取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激励对象认购股票期权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激励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5年11月3日为授予日,向693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15,334,080份。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洋电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洋电机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09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鉴于公司在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部分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根据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现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说明
(一)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情况说明
1.调整事由
公司于2025年9月17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未来实施权益分派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10月17日执行完成。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的本公司股份11,171,000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不参与本次权益分派。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因此,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价格计算时,每股现金红利应以0.0995426元/股计算。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以上公式,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12元/份调整为6.12-0.0995426≈6.02元/份。
(二)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情况说明
鉴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12名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263,210份。根据《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501名调整为489名,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总数由8,800,000份调整为8,536,790份。本激励计划调整后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及其所获授股票增值权的数量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一致。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调整后的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调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调整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鉴于公司在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后,实施了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同时存在12名激励对象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公司本次调整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和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相关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本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和激励对象名单及股票增值权数量的调整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名单均符合《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本次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系按照《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1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
授予股票增值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5年11月3日。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激励计划简述
1.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给激励对象的激励工具为股票增值权,不涉及实际股票,以大洋电机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2.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数量为8,536,790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2,442,421,982股的0.35%。
3.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489人,包括公司车辆事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
4.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6.02元/份(调整后)。
5.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增值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6.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自相应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增值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以注销。
7.本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核并行权,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注:1.上述“营业收入”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合并报表营业收入;
2.上述“净利润”是指公司经审计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但剔除考核期内公司存续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实施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通过收购行为新增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其经营结果不纳入业绩考核范围,需剔除相关公司的经营结果对公司营业收入及净利润的影响。
股票增值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个人考核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增值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注销。
(二)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5年8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2.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人或组织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5年9月3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出《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5年9月17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二、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一)行权价格的调整
公司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5年10月17日执行完成,根据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根据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调整方法,行权价格将由6.12元/份调整为6.02元/份。
(二)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鉴于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中,1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提交离职申请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授予条件的情形,不符合激励对象授予条件,共计取消拟授予上述12名激励对象的股票增值权263,210份。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激励对象由501名调整为489名,拟授予的股票增值权总数由8,800,000份调整为8,536,790份。
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以上调整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实施的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三、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条件成就情况的说明
1.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关于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规定如下: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已成就的说明
公司及激励对象未发生上述所示情形,董事会认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489名激励对象授予8,536,790份股票增值权。
四、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情况
1.激励方式:股票增值权
2.授予日:2025年11月3日
3.行权价格:6.02元/份(调整后)
4.授予数量:8,536,790份
5.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不涉及实际股票,以大洋电机股票作为虚拟股票标的。
6.授予对象及分配情况:本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489名,包括公司车辆事业集团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以及公司外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劳动关系在海外子公司的中国籍核心管理人员及骨干。具体分配情况如下: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及股票增值权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以上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五、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股票增值权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对公司经营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增值权数量,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应付职工薪酬。
会计处理方法如下:
1.授予日
由于授予日股票增值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2.等待期
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公司将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确定公司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
3.可行权日之后
不再确认成本费用,但负债(即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
4.行权日
按实际支付的数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数据为准。公司根据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激励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七、资金来源及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说明
对于股票增值权,由公司以现金方式直接兑付行权日当天公司股票收盘价与行权价格的差额。本次行权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资金由激励对象自行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方式按照激励对象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执行。
八、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授予条件进行了核实,认为:列入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以2025年11月3日为授予日,向489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8,536,790份。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大洋电机本次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对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日、行权价格、激励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大洋电机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本次授予尚需按照《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十、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公司本次股票增值权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授予日的确定、授予对象、授予数量、行权价格及授予条件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且已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十一、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4日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25-11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部分股票期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于2024年8月份推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并于2024年11月1日完成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登记。鉴于激励对象在行权等待期内出现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根据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需对部分股票期权进行注销,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4年8月2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同日,公司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2024年8月7日至2024年8月16日,公司对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办公系统公告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除2名拟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外,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4年8月20日,公司监事会做出《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除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满足参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资格的2人以外)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3.2024年9月13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律师出具相应法律意见书。
4.2024年10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61元/份调整为4.55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和《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6.2024年11月1日,公司完成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涉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工作,共计向972名激励对象授予2,209.46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4.55元/份。
7.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55元/份调整为4.4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2025年10月17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由4.42元/份调整为4.32元/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9.2025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879,012份股票期权,确定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92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6,334,638份。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注销原因及数量
1.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内,共有48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该48名激励对象已不再具备享受激励的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836,100份将由公司予以注销,激励对象数量相应由972名调整为924名。
2.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共有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80%,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E,当期可行权份额的比例为0%,根据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其第一个行权期获授的部分股票期权共计42,912份将予以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拟注销的股票期权共计879,012份,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相应由22,094,600份调整为21,215,588份,占公司最新总股本的0.86%。
本次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需由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予以办理后最终完成。
三、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履行工作职责,尽力为股东创造价值。本次部分股票期权的注销不会影响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注销股票期权的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本次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因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D/E等情形不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符合《管理办法》及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注销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879,012份。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大洋电机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系按照《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进行,且已获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和《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安排。
大洋电机对前述事项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手续以及相应的登记手续。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2025年第七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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