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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重整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 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09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 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2. 因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 公司已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公司重整概况

  2024年5月17日,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债权人中山市古月灯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告知函》,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同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中院下发的(2024)粤03破申481号《决定书》,法院决定对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经摇珠选定,深圳中院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为公司预重整管理人。

  2024年11月25日以书面方式召开公司预重整案债权人会议以选定重整投资人。经统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根据深圳中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次债权人会议选定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为公司重整产业投资人。

  2025年2月28日,名家汇、预重整管理人与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领九”)签订《预重整投资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2月28日披露的《关于与重整投资人签署〈预重整投资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8)。

  2025年9月26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作出(2025)粤破申1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名家汇的重整申请,并指定深圳市正源清算事务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负责开展各项重整工作。

  近日,公司、管理人及产业投资人新余领九与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11家财务投资人分别签署了《重整投资协议》及《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注: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两支信托计划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二、财务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一)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同方国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为万元)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受托人,代表“重信·开阳25001·煜泰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重庆信托·焱阳5号单一资金信托”参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资金来源为“重信·开阳25001·煜泰1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及“重庆信托·焱阳5号单一资金信托”。

  7. 股权代持情况

  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二) 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重整投资人中原信托-恒通269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之间存在关联关系。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河南省财政厅。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为万元)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中原信托-恒通269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与重整投资人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代表“中原信托-恒通269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投资资金来源于中原信托-恒通269号-财富管理服务信托项下委托人及受益人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所交付的信托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中原信托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四) 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广东粤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五) 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军。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为万元)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六) 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蒋家华。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为万元)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七) 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刘立坚。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为万元)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八) 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王进。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九) 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运军。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十) 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见英。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

  公司成立时间较短,暂无业务情况和财务数据。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十一)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 基本情况

  

  2. 股权结构

  

  3. 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江涛。

  4. 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为万元)

  

  5. 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不存在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与其他财务投资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关系以及出资安排。

  6. 投资的资金来源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的自有资金。

  7. 股权代持情况

  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其他重整投资人、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均不存在代持股份的情形。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 协议各方

  甲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管理人

  乙方: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丙方: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丁方(财务投资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招平寰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广州粤资贰号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国华家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高旗环亚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普渡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广州阅华时光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晟维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广州嘉拓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恒泰融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二) 合作方案

  各方确认,乙方及财务投资人拟共同支付1,203,440,000.00 元(大写壹拾贰亿零叁佰肆拾肆万元整)的投资资金,获得名家汇664,000,000股的转增股票。其中,乙方拟以294,000,000.00元(大写贰亿玖仟肆佰万元整)的货币资金对名家汇进行投资,获得名家汇200,000,000股的转增股票;财务投资人拟以货币资金909,440,000.00元(大写玖亿零玖佰肆拾肆万元整)对名家汇进行投资,获得名家汇464,000,000股的转增股票。

  (三) 重整计划的相关事项

  1. 丁方认可名家汇以其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票,共计转增730,000,000股股票(最终实际转增的股票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股票中,664,000,000股股票由乙方及财务投资人按照重整计划共同受让,其中乙方受让200,000,000股股票,财务投资人合计受让464,000,000股股票。

  2. 转增股票的最终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若股票数量出现小数位,则去掉拟分配股票数量小数点右侧的数字,并在个位数上加“1”。

  (四) 交易资金支付及股权交割安排

  1.履约保证金

  丁方应于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协议约定的投资款总额的10%支付至名家汇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本协议项下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如丁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足额支付履约保证金,丁方将有五天宽限期,丁方应当在宽限期内缴纳履约保证金。丁方根据协议向名家汇管理人指定账户支付的相关保证金在省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自动转化为丁方投资款。

  2.剩余投资款

  丁方应于广东省高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投资对价扣除已缴纳的投资履约保证金后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支付至名家汇管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如丁方未能在前述期限内足额支付剩余投资款的,则乙方有权单方决定另行选定投资方,且无需向丁方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和丙方应在丁方按照本协议缴付完毕股票对价款且省高院裁定批准名家汇重整计划后将转增股票过户至丁方指定的证券账户。

  (五) 陈述、保证与承诺

  丁方承诺,自标的股票过户登记至丁方名下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通过任何形式减持(包括集合竞价、大宗交易以及协议转让等各种方式)(登记日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至丁方指定证券账户之日为准)标的股票,但丁方持有标的股票之后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含子公司)进行协议转让、无偿划转、实施增资不受前述减持限制;除前述不受减持限制的情形之外,任何受让前述标的股票的第三方均应继续受前述承诺的约束。丁方在前述十二个月的期限届满后减持其持有的名家汇股票的,应符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六) 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和实施

  1. 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

  2. 各方签署时,①如签约方为自然人,该自然人签字;②如签约方为公司、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且加盖其公章。为免疑义,各方单独的签署页合并在一起生成本协议签章原件后应视为本协议完成签署。

  3. 经本协议各方协商一致,可以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变更或补充。任何修改、变更或补充必须制成书面文件,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各方书面协商一致同意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或终止。

  5. 除本协议各方另有约定外,重整投资协议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同时解除。

  6. 本协议解除或终止的,不影响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四、关于财务投资人受让股份对价的定价依据、资金来源及合理性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1号——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相关事项》第八条“重整计划草案涉及引入重整投资人的,应当明确重整投资人相关信息及其获得的股份数量和价格,合理确定重整投资人投入资金的用途。重整投资人获得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百分之五十。市场参考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二十、六十或者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之规定,本次受让股份对价的定价为《重整投资协议》签订日前一百二十个股票交易日均价3.92元/股的50%,即1.96元/股。

  五、公司股权结构及控制权变化情况

  根据《重整投资协议》之安排,名家汇以现有总股本695,596,569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约10.5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转增730,000,000股股票。转增完成后,名家汇股份总数增加至1,425,596,569 股。待公司重整完成后,乙方持有公司14.03%的股权,财务投资人合计持有公司32.55%的股权(最终仍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转增股票的准确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可能变更为新余领九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公司实际控制人可能变更为吴立群。《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六、锁定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重整完成后,财务投资人的转增股票锁定期为自登记至其证券账户之日起12个月。

  七、签署《重整投资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重整投资协议》的签订是公司重整程序的必要环节,有利于推动公司重整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管理人根据《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与重整投资者、债权人、出资人的沟通情况,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广东省高院及债权人会议。如果公司后续重整程序得以顺利推进并实施,将有助于改善公司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同时新股东的加入,有利于恢复和增强公司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在重整完成后公司控制权可能发生变化。《重整投资协议》的具体实施相关内容最终以广东省高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为准。

  八、风险提示

  1. 关于本次重整投资协议,可能存在因重整投资人筹措资金不到位等无法按照协议约定履行投资义务的风险。虽然《重整投资协议》已经签署,但仍可能存在协议被终止、解除、撤销、认定为未生效、无效或不能履行等风险。

  2. 因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表被出具带有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股票交易在202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0.4.1条规定,公司股票于2025年10月9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法院已裁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但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后续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上市规则》第 10.4.18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九、其他事项说明

  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重整相关工作,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关注重整事项进展,请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二级市场有关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十、备查文件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之补充协议》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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