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09 证券简称:金田股份 公告编号:2025-129
债券代码:113046 债券简称:金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基于对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价值的认可及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为提升投资者信心,支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和公司股价稳定,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楼城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楼静静女士计划自2024年11月23日起12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不设定价格区间,本次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8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4,200万元(含),其中:金田投资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和自筹资金(包括股票增持专项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城先生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9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1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楼静静女士本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9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2,100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截至2025年11月3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票13,432,5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增持金额合计为89,479,444.40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其中:楼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3,450,0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20%,对应增持金额为19,907,048.40元(不含交易费用);楼静静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19%,对应增持金额为19,079,205.00元(不含交易费用);金田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6,7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39%,对应增持金额为50,493,191.00元(不含交易费用)。
202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本次增持计划实施结果的通知,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注:由于公司发行的“金铜转债”触发赎回、“金田转债”处于转股期,公司总股本持续变化,上述增持实施后的持股比例均按照截至2025年11月3日总股本1,728,638,193股计算得出。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R 是 □否
截至2025年11月3日,上述增持主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A股股票13,432,593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78%,增持金额合计为89,479,444.40元人民币(不含交易费用),其中:楼城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3,450,09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20%,对应增持金额为19,907,048.40元(不含交易费用);楼静静女士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3,2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19%,对应增持金额为19,079,205.00元(不含交易费用);金田投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A股股票6,732,5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约为0.39%,对应增持金额为50,493,191.0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实际增持数量已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三、 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增持事项发表了专项核查意见:
(一)增持人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增持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金田股份已按照《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等相关规定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不触及要约收购,未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特此公告。
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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