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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原表述:一、申购和赎回场所本集合计划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集合计划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集合计划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管理人或指定的销售机构另行公告。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管理人自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计划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集合计划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集合计划份额时,申购生效。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集合计划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管理人及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前述因素消失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及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5、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计划份额分为A类和C类计划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计划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计划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类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集合计划财产承担。T日各类计划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发生上述第1、2、3、5、6、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集合计划单个开放日内的集合计划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集合计划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集合计划出现巨额赎回时,管理人可以根据集合计划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管理人认为支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若本集合计划发生巨额赎回的,在单个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集合计划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管理人可以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如该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二、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集合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集合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五、集合计划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 调整为:一、基金运作方式对于每份申购或转换转入基金份额,第一个运作期指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满3个月的月度对日(即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第二个运作期指第一个运作期到期日的次一日起,至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满6个月的月度对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止。以此类推。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财达证券稳达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其运作期起始日和运作期到期日按原《财达证券稳达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规则进行计算。具体如下: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每个交易日开放申购,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到期日当日未申请赎回或赎回被确认失败的,则自该运作期到期日次一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运作期。二、申购和赎回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示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此后的每个工作日为本基金的申购业务开放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于运作期到期日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投资者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财达证券稳达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保留原份额注册登记日期;6、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可自行选择所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未来在条件成熟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及赎回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4、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总规模上限、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七、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基金份额。投资人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C类基金份额不支付申购费用,而是从该类别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的。发生上述第1、2、3、5、6、8、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发生上述第7、9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不受运作期到期日的限制),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3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30%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与其他账户赎回申请按前述条款处理。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或按照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其他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与质押十八、基金份额的折算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对本基金进行份额折算,折算前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资产不变。基金管理人将在份额折算前3个工作日就折算方案、折算时间等内容进行相应公告。二十、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二十一、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以及相关业务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原表述:一、管理人(一)管理人简况名称: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35号法定代表人:张明设立日期:2002年4月2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738711917Q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45,000,000元存续期限:长期联系电话:0311-67508978(二)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0)在《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集合计划的利益行使因集合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集合计划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2)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不泄露集合计划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16)按规定保存集合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二、托管人(二)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保守集合计划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三、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投资者持有本集合计划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资产管理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资产管理合同》取得的集合计划份额,即成为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集合计划的份额。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作为《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资产管理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招募说明书;调整为:一、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简况名称: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8层法定代表人:窦玉明设立日期:2006年7月19日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10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20亿元存续期限: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21-6860 9600(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1)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相关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14)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二、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10)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实性;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原表述:本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在本集合计划存续期内,根据本集合计划的运作需要,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与运作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进行。一、召开事由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集合计划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4)对《资产管理合同》的修改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5)集合计划推出新业务或服务;(6)调整本集合计划份额类别的设置;(7)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调整有关集合计划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集合计划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资产管理合同》、本集合计划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七、计票1、现场开会(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调整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一、召开事由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收费方式、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六、表决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七、计票1、现场开会(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原表述:一、管理人和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管理人资格;二、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更换程序(四)管理人更换的特殊程序当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独资或者控股方式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时,在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管理人有权将本合同中管理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前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本集合计划的管理人变更为前述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公司。前述变更事项无需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整为: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原表述:二、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集合计划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计划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计划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本集合计划不投资于股票等资产,也不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集合计划投资其他品种,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计划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本计划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三、投资策略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本资产管理计划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其中对债项评级 AA+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高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对债项评级 AAA 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低于本资产管理计划信用债资产的50%。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信用债,上述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如本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信用债因评级下调导致不符合前述投资范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月之内进行调整。5、可转债投资策略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可转债比例合计不超过计划资产净值的20%。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集合计划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计划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集合计划资产的80%;(2)本计划所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计划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4)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计划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集合计划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8)本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开募集性质的集合计划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1)本集合计划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集合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集合计划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集合计划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2、禁止行为为维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集合计划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集合计划份额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业绩比较基准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本集合计划是以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集合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中债总财富(1-3年)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跨市场中短期债券指数,对中短期债券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能较好的反映本集合计划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价本集合计划的业绩表现。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管理人可以根据本集合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集合计划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须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六、风险收益特征本集合计划为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货币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低于股票型基金、股票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混合型基金和混合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七、管理人代表集合计划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集合计划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调整为:二、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券、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可交换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等权益类资产,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仅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及可交债换股所形成的股票,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等资产,本基金应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三、投资策略2、债券资产投资策略本基金主动投资信用债的债项评级不得低于 AA+;其中对债项评级 AA+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高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对债项评级 AAA 的信用债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信用债资产的50%。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信用债,上述债项评级参照主体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参照主体评级,信用评级参照国内评级机构(中债资信除外)评定的最新评级结果。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在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限制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进行调整,直至符合上述比例。上述信用债包含资产支持证券,不包括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5、可转债和可交债投资策略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在于换股期间用于交换的股票并非自身新发的股票,而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票。可交换债券同样具有股性和债性,其中债性与可转换债券相同,即选择持有可交换债券至到期以获取票面价值和票面利息;而对于股性的分析则需关注目标公司的股票价值。本基金将通过对目标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分析和可交换债券的纯债部分价值分析综合开展投资决策。6、国债期货交易策略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的交易。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基金管理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7、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本基金将根据所持标的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投资策略,审慎开展信用衍生品投资,合理确定信用衍生品的投资金额、期限等。同时,本基金将加强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风险管理,合理分散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集中度,对交易对手方、创设机构的财务状况、偿付能力及杠杆水平等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与严格的准入管理。四、投资限制1、组合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10)本基金不得持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得投资于合约类信用衍生品;持有的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对应受保护债券面值的100%;(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的各类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10)、(11)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月之内进行调整;(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5)本基金若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4)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除上述(2)、(10)、(11)、(12)、(13)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2、禁止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五、业绩比较基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本基金是以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全价指数收益率*90%+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符合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中债-优选投资级信用债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成份券优选境内公开发行且上市流通的中债市场隐含评级AA+及以上、主体评级 AA+及以上的信用债,指数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投资级信用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及时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六、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原表述:一、集合计划资产总值集合计划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集合计划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调整为:一、基金资产总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原表述:二、估值对象集合计划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五、估值程序1、某一类别集合计划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一类别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集合计划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及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2、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但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集合计划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结果发送托管人,经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管理人和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集合计划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错误。本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4、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集合计划资产价值时;4、中国证监会和资产管理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集合计划净值的确认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和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对集合计划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等,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集合计划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调整为:二、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信用衍生品、资产支持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三、估值原则(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四、估值方法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6、同业存单的估值方法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7、本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8、信用衍生品按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当日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估值责任不因委托而免除;选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要求采用合理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需确保指定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上述估值数据的准确、公允、完整。五、估值程序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某一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协商增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位数,以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资产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含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七、暂停估值的情形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九、特殊情形的处理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其他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原表述:一、集合计划费用的种类4、《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5、《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与集合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和仲裁费等;7、集合计划的证券交易费用;二、集合计划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托管人按照与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集合计划财产中划出。具体路径从本集合计划的托管户划付至管理人,由管理人分别划付给相关代销机构提供的收款账户上,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三、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集合计划费用:3、《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执行;调整为:一、基金费用的种类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费和仲裁费等;7、基金的证券/期货等交易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3、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具体路径从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划付至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划付给相关代销机构提供的收款账户上。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按照《财达证券稳达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执行;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原表述:三、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原则2、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集合计划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集合计划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3、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后集合计划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基准日的集合计划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集合计划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5、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的集合计划份额,每份集合计划份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资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与该原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一致;四、收益分配方案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集合计划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集合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并由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调整为: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5、因红利再投资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运作期到期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四、收益分配方案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原表述:一、本集合计划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五、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公开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包括:(一)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产品资料概要2、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集合计划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集合计划申购和赎回安排、集合计划投资、集合计划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4、产品资料概要是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集合计划概要信息。《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资产管理合同》终止的,管理人不再更新产品资料概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管理人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资产管理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集合计划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资产管理合同》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托管人应当同时将《资产管理合同》、集合计划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六)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集合计划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5、管理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托管人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办理集合计划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8、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集合计划经理和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管理人、托管人专门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投资经理因集合计划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托管人或其专门托管部门负责人因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5、集合计划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集合计划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九)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集合计划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集合计划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编制的集合计划资产净值、集合计划份额净值、集合计划份额申购赎回价格、集合计划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集合计划清算报告等相关集合计划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集合计划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集合计划相关信息:2、集合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调整为: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六)临时报告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8、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20、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八)清算报告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十)国债期货的交易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十一)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披露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十二)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标及策略。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1、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合并、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原表述: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1、变更资产管理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可不经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管理人和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四、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集合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集合计划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集合计划财产中支付。调整为:一、基金的合并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二、《基金合同》的变更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五、清算费用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原表述:二、由于合同当事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四、由于管理人、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集合计划财产或投资人损失,管理人和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调整为: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免责:四、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或虽然发现但因前述原因而无法更正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原表述:各方当事人同意,因《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或与《资产管理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资产管理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资产管理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管辖。调整为: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均应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申请仲裁时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原表述:1、《资产管理合同》经管理人、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经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变更《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的申请并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资产管理合同》自2022年3月28日生效,《财达证券稳达三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4、《资产管理合同》正本壹式伍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式壹份外,管理人、托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调整为: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并经财达证券稳达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后,自基金管理人公告的生效之日起生效,原《财达证券稳达三个月滚动持有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同日起失效。4、《基金合同》正本壹式叁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壹式壹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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