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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署募集资金 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589          证券简称:圣泉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7日披露了《圣泉集团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85),公司因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担任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具体负责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及持续督导工作。公司与原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以及相关募集资金存储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国金证券承接。

  鉴于公司保荐机构已发生更换,并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监管银行和国金证券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8日出具的《关于核准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49号),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106万股,发行价格为24.0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46,250,600.00元人民币,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106,417,454.41元人民币,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1,839,833,145.59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8月4日对本次发行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XYZH/2021JNAA60588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鉴于中信证券未完成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由国金证券承接,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章丘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控股子公司济南圣泉唐和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国金证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丘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具体存放情况如下:

  

  三、重新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控股子公司山东圣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济南圣泉唐和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丙方为国金证券。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唐翔或牛建军可以持个人身份证件在工作日的营业时间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且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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