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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判决书》暨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103       证券简称:青山纸业      公告编号:临2025-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阶段:行政纠纷一审判决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5)京73行初14605号),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3283 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行政纠纷背景情况

  2024年6月,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案件编号:4W118220),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董艳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公司一种利用超声波制浆-漂白一体化工艺(专利号:200910227376.5)的发明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准予受理。

  2025年2月,公司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83283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无效宣告请求人董艳芹提出的有关公司所持有的1项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审查,决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4年7月2日、2025年2月13日在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关于收到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52)、《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5-001)。

  二、本次行政纠纷的基本情况

  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58328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5年5月15日受理,并于2025年8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三、本次行政纠纷的审理结果

  公司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5)京73行初14605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上诉状及其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本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涉案专利权限到期或被认定无效,竞争对手可以无偿、合法地使用其所涉及的技术方案,但不影响公司继续使用该专利技术。

  2.公司购买专利技术以来,相关深度研发及中试还未完全达到预期,目前还未使用该技术组织生产和规模化经营。因此,本事项最终认定结果,对公司目前正常的生产经营没有影响。

  3.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已于之前年度对上述该系列专利全额计提了减值准备。因此,涉案专利被认定无效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4.公司将继续跟进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的《行政判决书》((2025)京 73 行初 14605 号)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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