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的有关约定,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的变更已经中国证监会2025年7月16日证监许可〔2025〕1487号文准予变更注册。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6日,集合计划的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集合计划变更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9月15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注册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变更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由“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名为“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变更产品管理人
产品管理人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调整产品的份额设置
根据申购赎回规则、费率等不同,将产品的份额设置由A类、B类计划份额调整为A类、C类、D类三类基金份额。
4、调整与产品的投资相关的内容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业绩比较基准等内容进行调整。
5、调整产品的费率结构
根据不同基金份额的特征与新老份额调整情况,将产品的管理费等进行相应的设置,取消业绩报酬。
6、调整产品的存续条款
将“本集合计划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集合计划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集合计划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集合计划合并或者终止集合计划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修改为“《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程序终止《基金合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根据投资范围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对象及估值方法。
8、调整收益分配原则
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对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9、变更产品经理
产品投资经理由“华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樊艳、刘杰”变更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黄立冬”。
10、其他修改
为使法律文件适应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产品实际运作需要,在根据上述修改方案的要点修改法律文件的同时,对法律文件其他部分条款一并进行了修改。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6日),《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生效,《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同时失效。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3、对于在赎回选择期未赎回集合计划份额的投资者,其持有的集合计划A类份额在《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25年11月6日)自动转换为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只开放赎回,不开放申购。其持有的集合计划B类份额在《华富裕诚一年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2025年11月6日)自动转换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为了保障基金正常运作,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不开放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次日(即2025年11月7日)起,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同日起,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开放赎回、转换转出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
对于A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是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而言)、原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计划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持有的自《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后申购的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B类计划份额,并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转换而来的A类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是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C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是指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对于投资者申购的C类基金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是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对于D类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是指原集合计划份额确认日(对于投资者持有的由华安理财5号日日赢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变更为的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计划份额而言);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是指该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此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的持有到期时间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一致,因多笔申购导致原持有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时间不一致的,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原华安证券聚赢一年持有期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期限连续计算。
5、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刊登于本公司网站(www.hffund.com)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及其更新,以及相关业务公告。
6、投资者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有关事宜:
(1)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
(2)本公司网址:www.hffund.com。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风险等级的公告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等法规要求,参考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关于对黄金基金等基金适当性风险等级调整的通知》和《关于拟调整权益基金等基金产品适当性风险等级的通知》,为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安排,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决定对下列基金风险等级进行调整(详见下表)。
调整后的风险等级自2025年11月10日开始执行。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变化以及对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
1、关于上述产品的风险等级更新已在公司官网公布。如有疑问,投资者可登录网站www.hf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400-700-8001进行相关咨询。
2、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根据投资者适当性法律法规对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不同,因此不同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可能存在不同。
3、投资者购买基金后,所购买的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可能因市场或运作情况等影响而发生调整,并可能超出投资者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从而可能产生不利后果和损失。投资者应及时关注基金风险等级的变化并谨慎决策,以确保自身的投资决策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4、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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