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5-040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5年10月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5年11月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2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董事长、执行董事蔡希良,执行董事利明光、刘晖,非执行董事王军辉、胡锦、胡容,独立董事林志权、翟海涛现场出席会议;独立董事卢锋以视频方式出席会议。执行董事阮琦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执行董事刘晖代为出席并表决;非执行董事牛凯龙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非执行董事胡容代为出席并表决;独立董事陈洁因其他公务无法出席会议,书面委托独立董事翟海涛代为出席并表决。本公司监事和管理层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会议由董事长蔡希良先生主持,与会董事经充分审议,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董事蔡希良、利明光、王军辉、胡锦、胡容、牛凯龙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已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关联董事蔡希良、利明光、王军辉、胡锦、胡容、牛凯龙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董事会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详情请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发布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召开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另行公布。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提名中国人寿年丰保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人选的议案》
议案表决情况:同意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董事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具体议案内容请详见本公司另行公布的股东大会通知及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5-04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展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安保基金”)于2022年12月28日签订《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及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日常交易框架协议》(“现行协议”),现行协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国寿投资拟继续与安保基金签订《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私募资产管理日常交易框架协议》(“新协议”)。据此,国寿投资将继续与安保基金进行日常交易,主要包括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以及私募资产管理。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国寿投资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有利于安保基金投资者组合多样化,增加安保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作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安保基金的发展有利于本公司总体业务的发展,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1月6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1月6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国寿安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签订新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关联董事蔡希良先生、利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胡锦女士、胡容先生及牛凯龙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由于本公司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于过去12个月内的累计交易金额上限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就批准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与安保基金之间的各项交易于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之历史交易金额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国寿投资(前身公司于1994年完成工商注册)于2007年1月重组设立,是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17层(14)17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20321266,法定代表人为张凤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亿元。2021年,国寿投资获得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国寿投资专注另类投资,投资领域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特殊机会投资、普惠金融等。业务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资金开展另类投资业务、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资产管理相关咨询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寿投资合并口径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74.98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9.2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15.72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2.3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5.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1.55%。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寿投资合并口径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75.56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7.3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18.24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62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80%。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安保基金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于2013年10月29日,法定代表人为于泳,注册资本人民币12.88亿元,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国家共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National Mutual Funds Management Ltd.,根据澳大利亚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为安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分别持有其85.03%和14.97%的股权。安保基金的经营范围包括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保基金为本公司间接控股子公司,国寿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
1.交易范围
根据新协议,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与安保基金将进行某些日常交易,包括:
(1)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将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的基金(包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及其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许可的基金类型)的基金份额,并支付与基金认(申)购或赎回相关的认(申)购费或赎回费。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认(申)购或赎回安保基金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由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根据自身的投资规定进行投资决策。
(2)私募资产管理: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业监督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安保基金将接受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的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的利益,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
2.定价及付款
新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定价应根据行业惯例并按公平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应就各类交易参考下列定价原则:
(1)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双方应就基金产品的认(申)购或赎回按照认(申)购或赎回当日基金产品的单位净值定价,并且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所规定的基金产品认(申)购或赎回费率向安保基金支付认(申)购费或赎回费。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认(申)购基金份额时,应全额交付认(申)购款项及相应的认(申)购费;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赎回申请成功后,安保基金应依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将扣除赎回费之后的赎回款项支付给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
(2)私募资产管理:国寿投资及其子公司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向安保基金支付管理费(包括固定比率费用及业绩报酬)。双方应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及性质等多项因素,并参照市场价格水平、行业惯例及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资产管理项目的费率水平定价。管理费的计提和支付应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进行。
(二)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本公司预计,于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新协议下各类交易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在确定基金产品认(申)购和赎回上限时,各方已考虑了未来三年国寿投资预计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基金产品的认(申)购和赎回交易频率和费率、国内保险行业及国内基金市场的预期增长等因素。国寿投资已计算其于2018年至2024年间每年认(申)购和赎回安保基金产品的金额占其年度平均规模的比例,并将认购和赎回比例的平均值作为预测的认(申)购倍数及赎回倍数。国寿投资根据目前其所持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以及其投资规模,预测其于未来三年持有安保基金产品的保有量(即每年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并将之分别乘以认(申)购倍数及赎回倍数,从而得出其认(申)购及赎回基金产品的累计年度金额。
在确定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上限时,各方已考虑了未来三年预计国寿投资委托安保基金管理资产的规模(即每年不超过人民币22亿元)、收费模式、预计管理费率、预计管理业绩、国内保险行业的预期增长等因素,也考虑了有关年度的业务预计增长情况。
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是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特点而确定,主要考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产品结构等因素。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管理费包含固定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各方通过分析过往所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以及安保基金与独立第三方所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并结合国寿投资的主要投资方向,确定固定管理费率以及业绩报酬的提取比率。
(三)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期限
待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安保基金与国寿投资将签署新协议。新协议将(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双方签署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在新协议的期限内,双方将不时就各项交易订立具体协议,但该等具体协议须受新协议的原则规范。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国寿投资投资安保基金管理的基金产品,有利于安保基金投资者组合多样化,增加安保基金管理资产规模和管理费收入。作为本公司的间接控股子公司,安保基金的发展有利于本公司总体业务的发展,为本公司股东提供更好的投资回报。
五、报备文件
(一)基金产品认(申)购、赎回、私募资产管理日常交易框架协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证券代码:601628 证券简称:中国人寿 编号:临2025-041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续展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内容: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国寿投资”)于2023年6月30日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及运营服务协议》(“现行协议”),现行协议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本公司拟与国寿投资签订《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新协议”),根据新协议,国寿投资将继续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所限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内,以及本公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国寿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而本公司将就国寿投资向本公司提供的投资和管理服务向其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
● 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关联交易对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积极尝试境内、境外市场化委托投资管理,积极推动投资品种和渠道多样化,加强投资能力建设与投资专业化管理,持续改善组合配置结构。国寿投资为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旗下的专业另类投资平台。通过订立新协议,本公司可借助国寿投资在另类投资市场的行业经验、投资专长及资源网络进一步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提升另类投资价值贡献,满足本公司资产配置需求。通过另类投资委托,本公司能进一步丰富投资组合类型、分散投资组合风险,并且更好地抓住具有更高收益回报潜力的市场投资机会。国寿投资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本公司投资指引的要求,将进一步拓展投资规模并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5年11月6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及2025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2025年11月6日,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6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国寿投资保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国寿投资签订新协议,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该协议及年度交易上限;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股东大会批准后签署新协议,并在协议规定范围内审批及执行以上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及相关事宜。关联董事蔡希良先生、利明光先生、王军辉先生、胡锦女士、胡容先生及牛凯龙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同意本公司进行本次关联交易。
由于本公司与国寿投资的交易金额上限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本次交易尚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就批准本次关联交易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资产的新增签约金额,以及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支付的投资和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
注:根据现行协议,国寿投资向本公司提供投资和管理服务以及运营服务。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两个年度及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六个月的费用上限和历史金额涉及投资和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包括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及运营服务相关委托运营费。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国寿投资(前身公司于1994年完成工商注册)于2007年1月重组设立,是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17层(14)17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1020321266,法定代表人为张凤鸣,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7亿元。2021年,国寿投资获得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颁发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国寿投资专注另类投资,投资领域涵盖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特殊机会投资、普惠金融等。业务范围包括受托管理资金开展另类投资业务、保险资管产品业务、资产管理相关咨询业务及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等。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寿投资合并口径经审计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74.98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9.26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15.72亿元,2024年度营业收入为人民币42.33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15.4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1.55%。截至2025年6月30日,国寿投资合并口径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275.56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57.32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218.24亿元,营业收入为人民币18.62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7.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20.80%。
(二)与本公司的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国寿投资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构成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一)交易内容和定价政策
1.服务范围
根据新协议,国寿投资将在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所限定的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内,以及本公司投资指引的前提下,以自主方式对本公司委托给国寿投资的资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本公司保有委托资产的所有权,而国寿投资则获授权代表本公司投资和管理委托资产。新协议下的委托资产包括保险资产管理产品、金融产品、股权/不动产基金及公募REITs产品。国寿投资向本公司提供的投资和管理服务主要包括投资项目筛选、投资项目尽职调查、投资决策、洽谈并签署投资相关协议、投资项目交割、产品管理、资金账户日常管理、投资项目后续管理、投资项目退出等相关事宜。
2.服务费
就国寿投资根据新协议向本公司提供的投资和管理服务,本公司将按照新增项目和存量项目,并根据有关项目所涉及的资产类型向国寿投资支付费用,包括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
(1)投资管理服务费
若新增项目涉及投资于并非由国寿投资设立发行或参与设立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金融产品,则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所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应按照本公司就该等产品实缴且尚未退出的委托资金余额乘以每年0.08%的费率计算。
若新增项目涉及投资于股权/不动产基金,则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所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应按照本公司在有关基金尚未退出的实缴出资余额乘以每年0.08%的费率计算。
若新增项目涉及投资于公募REITs产品(包括以公募REITs产品为投资策略的基金),则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所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应按照本公司就该等产品实缴且尚未退出的委托资金余额乘以每年0.08%的费率计算。
对于存量项目,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所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应按照该等项目于投资时适用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及投资指引中设定的费率标准计算。对于既往协议及投资指引约定不明或存在争议的,以及项目费率明显偏离同期同品种项目费率的,由双方本着公平、合理以及市场化的原则在既往协议及投资指引约定的相应品种投资管理服务费率区间内确定适用费率。就固定回报类项目而言有关费率一般介于0.05%至0.6%之间,就非固定回报类项目而言有关费率一般介于0.05%至0.3%之间。
本公司将按季度向国寿投资支付投资管理服务费。
(2)产品管理费
若新增项目涉及投资于由国寿投资设立发行或参与设立发行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或金融产品,则国寿投资应依据相关产品合同的约定收取产品管理费,但不再额外收取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费率应参考市场上独立第三方机构发行同类产品所收取的费率,并在双方综合考虑市场环境和管理方式后确定。双方同意,本公司就任何特定产品应付之产品管理费率不应超过每年0.6%,且不应劣于国寿投资与任何其他认购方就同一产品协商确定的最优惠费率。如独立第三方认购同一产品的份额达到或超过认购总额的20%,则本公司按照与该独立第三方相同的费率向国寿投资支付产品管理费。具体产品管理费率及支付方式将在就认购相关产品所订立的产品合同中约定。
对于国寿投资依据相关产品合同的约定收取产品管理费的存量项目,本公司将继续按照本公司于认购该等产品时所签订的产品合同中约定的费率支付产品管理费。
(3)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
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指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对有关不动产投资的存量项目底层物业进行运营所产生的运营管理服务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应按照于指定年度来自相关不动产项目之EBITDA(即净利润、所得税、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偿付利息之和)乘以3%至6%的费率计算,并应由本公司按季度向国寿投资支付。具体费率标准将根据市场情况、项目经营阶段及资产运营预计情况,经双方协商后在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提供的投资指引中列明。
(4)业绩奖励
对于非固定回报类的存量项目,原则上,若项目的内部回报率高于8%的门槛值,则除投资管理服务费外,本公司还将在项目退出时向国寿投资或其子公司支付业绩分成。双方应就超过8%但低于10%部分的收益按照15%的标准计算业绩分成,并就超过10%部分的收益按照20%的标准计算业绩分成。
此外,本公司将根据对国寿投资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按年向国寿投资支付浮动管理费或从向国寿投资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中扣减浮动管理费。浮动区间为浮动管理费计费基数的负10%至正10%。浮动管理费计费基数为当期投资管理服务费的不超过25%。若浮动管理费为负,则该金额应在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支付的投资管理服务费中扣减。浮动管理费的具体确定机制将在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提供的投资指引中列明。
3.其他规定
根据新协议,国寿投资承诺,在其与其他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中,如果其他委托人享有其他优惠待遇或者享有优于本公司的相关待遇,则国寿投资应将该待遇同样提供予本公司。根据新协议,国寿投资有义务于其向其他委托人提供优惠待遇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书面通知其他委托人所享有的待遇。
(二)年度交易金额上限
截至2028年12月31日止三个年度,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资产的新增签约金额年度上限,以及本公司向国寿投资支付的投资和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包括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的年度上限如下:
人民币百万元或等值外币
在确定委托投资管理的资产的新增签约金额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参考(1)国寿投资代表本公司所管理的资产的现有投资组合,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其规模超过人民币4,118.6亿元;(2)国寿投资所提供的2026年度至2028年度的投资计划,包括93个储备项目,其合计投资金额超过人民币2,900亿元,这些储备项目可能在未来三年构成新协议下的委托资产;(3)预期本公司在新协议有效期内新增的投资金额及产品配置需求;以及(4)国寿投资代表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过往表现及预期表现。随着国寿投资的投资管理能力的持续提升以及本公司业务的稳定发展,预期在新协议有效期内,本公司委托国寿投资进行投资和管理的资产规模将较历史数据有所增加。
在确定投资和管理服务相关费用(包括投资管理服务费、产品管理费、不动产运营管理服务费及业绩奖励)的年度上限时,本公司已参考了上段所述本公司的委托资产金额、新协议下的费率基准、某些存量项目的退出计划,以及国寿投资代表本公司进行投资的过往表现及预期表现。在厘定各项费率时,本公司已参照市场标准及行业惯例,包括参考与独立第三方进行的类似交易的价格,以及所属投资与新协议下的投资相类似的产品的收费结构及费率。
(三)协议签署情况及协议期限
待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本公司与国寿投资将签署新协议。新协议将(在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并经双方签署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本公司的影响
通过订立新协议,本公司可借助国寿投资在另类投资市场的行业经验、投资专长及资源网络进一步发展另类投资业务,提升另类投资价值贡献、满足本公司配置需求。通过另类投资委托,本公司有望进一步丰富投资组合类型、分散投资组合风险,并且更好地抓住具有更高收益回报潜力的市场投资机会。国寿投资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根据本公司投资指引的要求,将进一步拓展投资规模并提高投资决策效率。
五、报备文件
(一)保险资金另类投资委托投资管理协议
(二)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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