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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88646         证券简称:ST逸飞         公告编号:2025-077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了《逸飞激光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8),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来根先生(以下统称为“增持主体”)计划自2025年5月7日起6个月内,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含)。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来根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544,4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7%,成交金额合计16,577,142.82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2,013股,占公司总股本0.32%,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9,026,709.91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金额下限800万元;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来根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42,420股,占公司总股本0.25%,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7,550,432.91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金额下限7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 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上述增持主体不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注:本次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增持前持股比例在30%至50%之间,且增持计划实施期限不超过12个月,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增持比例合计将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2025年5月7日至2025年11月6日期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和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来根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544,4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57%,成交金额合计16,577,142.82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其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轩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2,013股,占公司总股本0.32%,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9,026,709.91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金额下限800万元;董事兼副总经理赵来根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42,420股,占公司总股本0.25%,增持总金额为人民币7,550,432.91元(含佣金等交易费用)已超过本次增持计划增持金额下限700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三、 其他说明

  (一) 增持主体在实施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过程中,严格遵守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未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 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 公司及增持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武汉逸飞激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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