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7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商品猪销售情况
公司2025年10月份销售商品猪68.60万头(其中仔猪销售28.81万头),销售收入60,748.57万元,销售均价11.77元/公斤(商品肥猪均价为11.34元/公斤),环比变动分别为11.95%、-4.25%、-13.98%。
2025年1-10月销售商品猪532.33万头(其中仔猪销售189.83万头),销售收入669,239.81万元,销售均价15.30元/公斤(商品肥猪均价为14.04元/公斤),同比变动分别为6.76%、-7.96%、-14.68%。
上述数据统计口径仅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未包括公司参股公司。参股公司2025年10月份销售各类商品猪合计119,946头。
注:以上数据仅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如存在尾差,是因为四舍五入导致的。
2025年10月公司生猪屠宰头数140,486头,1-10月份累计生猪屠宰头数为1,319,761头。
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与定期报告披露的数据之间可能存在差异,因此仅作为阶段性数据供投资者参考。
二、风险提示
1、商品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2、生猪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是整个生猪生产行业的系统风险,对任何一家生猪生产者来讲都是客观存在的、不可控制的外部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审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提示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124 证券简称:天邦食品 公告编号:2025-073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法院延长预重整期限决定书
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 公司重整及预重整事项概况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邦食品”)于2024年8月9日收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决定书》,宁波中院决定对天邦食品进行预重整,预重整期间为六个月。2024年8月27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通知书》,宁波中院指定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预重整管理人。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4)浙02民诉前调595号之一《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5月9日。2025年5月8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02破申7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5年11月9日。
根据预重整工作的进展情况,公司于2024年9月3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预重整债权申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1);于2024年9月30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106);于2024年10月22日披露了《关于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113);于2025年5月8日披露了《关于与产业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6);于2025年6月25日披露了《关于与部分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4);于2025年7月17日披露了《关于与财务投资人签署<重整投资协议>暨预重整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0)。
二、 本次进展情况
2025年11月3日,公司以预重整各项工作仍在开展过程中为由向宁波中院申请再次延长六个月预重整期间。
2025年11月6日,公司收到宁波中院送达的(2025)浙02破申7号之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为实现天邦食品财产价值最大化、最大程度保护全体债权人及债务人合法权益,确保预重整实现应有效果,宁波中院准许天邦食品的延期申请,决定延长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预重整期间至2026年5月9日。
在公司预重整期限延长期间,预重整管理人将继续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宁波中院的要求履行相关职责,公司也将积极配合完成预重整管理人及法院的相关工作,稳步推进公司预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
预重整为法院正式受理重整前的程序。法院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预重整管理人,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公司是否进入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条的相关规定,如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公司重整申请,公司股票将在重整申请受理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ST)。
3、公司股票可能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法院正式受理公司的重整申请,公司可能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公司将被实施破产清算,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9.4.18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相关公司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书》(2025)浙02破申7号之一。
特此公告。
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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