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600704 股票简称:物产中大 编号:2025-069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执行;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49109.61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此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近日,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租赁”)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原告中大租赁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风文化”)、赵锐勇、赵非凡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经杭州中院审理,作出了(2024)浙01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生效后,各被告在判决书指定履行期间内未履行其义务,中大租赁遂向杭州中院提起执行申请:依法强制被执行人清风文化支付转让价款48860万元及违约金(以35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止);被执行人赵锐勇、赵非凡对上述清风文化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25年6月6日,杭州中院决定立案执行。
上述诉讼基本情况公司已于2024年4月27日、2025年1月7日、2025年6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进行了披露,详见公司第2024-030号、第2025-001号、第2025-039号公告。
二、案件执行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浙01执975号之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裁定:
终结本院(2025)浙01执97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财产的,可以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2024年末,公司已对该诉讼事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在2024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此次终结执行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采取各种措施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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