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272       证券简称:富吉瑞      公告编号:2025-053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8月3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820号)核准,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富吉瑞”、“公司”或“甲方一”)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9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22.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2,8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983.84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10月12日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1]230Z0244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节余募集资金9,940万元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视朗瑞光电有限公司(简称“成都视朗瑞”或“甲方二”)增资,以实施“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并将剩余节余募集资金(含利息收入)410.12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专用账户余额为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向控股子公司增资以实施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成都视朗瑞已开立了“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存储专用账户,并与公司、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该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目前,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甲方二:成都视朗瑞光电有限公司(为甲方一控股子公司,本协议中甲方一与甲方二统称为“甲方”)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联民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41060000305896,截至2025年10月30日,专户余额为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制冷红外探测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袁川春、孙毅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监管账户不可通兑(或仅可由指定网点记账)、不可取现、不可透支、不可申购本汇票、支票等支付结算凭证、不配置单位结算卡。监管账户可开通专业版网银,划款指令通过线上审批方式审核。甲方二使用监管账户资金时,应通过网银发送划款指令,乙方结合指令内容、其他用款材料对该指令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进行形式审核。对于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指令,乙方有权拒绝划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确保划款指令及同时提交的其他用款材料的真实、完整、准确、有效。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协议各方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商业环境,增强各方内部工作人员的合规和廉洁从业意识,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各方不得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商业机会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或利益输送。

  12、本协议一式拾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贰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各报备一份。

  特此公告。

  北京富吉瑞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2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