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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银行融资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97           证券简称:继峰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3

  转债代码:110801           转债简称:继峰定0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继峰座椅(常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座椅(常州)”)、上海继峰座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座椅”)、继峰座椅(合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座椅(合肥)”)、继峰座椅(义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峰座椅(义乌)”)。

  ● 公司本次为继峰座椅(常州)提供担保的金额为46,000万元人民币,为上海座椅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为继峰座椅(合肥)提供担保的金额为35,000万元,为继峰座椅(义乌)提供担保的金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继峰座椅(常州)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48,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为上海座椅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为继峰座椅(合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0,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为继峰座椅(义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含本次)。

  ● 本次担保没有反担保。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0%,且上海座椅、继峰座椅(常州)、继峰座椅(合肥)、继峰座椅(义乌)资产负债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上海座椅、座椅常州工厂、合肥工厂及义乌工厂的资金需求,公司于近期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分别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其给上海座椅及其子公司的融资业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具体如下:

  

  以上担保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次是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无反担保。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2025年4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股东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新增额度不超过4.64亿欧元和39.00亿元人民币的担保。本次担保在2024年年度股东会批准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继峰座椅(常州)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二)上海座椅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三)继峰座椅(合肥)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四)继峰座椅(义乌)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2、财务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五)被担保人与公司股权结构

  公司持有上海座椅100%股权,上海座椅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座椅持有继峰座椅(常州)、继峰座椅(合肥)、继峰座椅(义乌)100%股权,继峰座椅(常州)、继峰座椅(合肥)、继峰座椅(义乌)为公司的间接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继峰座椅(常州)

  3、担保债权本金:6,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担保的范围: 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陆仟万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上海座椅

  3、担保债权本金:10,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保证期间为从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具体授信(为免疑义,具体授信的种类包括贷款及/或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的银行授信品种,以下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授信展期的,则保证期间顺延至展期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若主合同项下存在不止一项授信种类的,每一授信品种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担保的范围:最高债权额为债权确定期间内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所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或有债务)本金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之和。其中债务最高本金余额为等值(折合)人民币壹亿元整;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主合同的约定计算,并计算至债务还清之日止;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财产保全费、强制执行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7日至2026年11月6日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武进支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 继峰座椅(常州)

  3、担保债权本金:20,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的范围:

  在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及所发生的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0月15日

  (四)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 继峰座椅(常州)

  3、担保债权本金:20,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6、担保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8年11月11日

  (五)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东支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 继峰座椅(合肥)

  3、担保债权本金:15,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担保的范围:债权本金以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公证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11月11日

  (六)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 继峰座椅(合肥)

  3、担保债权本金:20,000万元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乙方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6、担保的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贰亿元整的本金余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8年11月11日

  (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

  1、担保人:本公司

  2、被担保人: 继峰座椅(义乌)

  3、担保债权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担保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6、担保的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7、债权确定期间:2025年11月11日至2028年11月11日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是为满足上海座椅、座椅常州工厂、合肥工厂以及义乌工厂的日常经营资金需求而提供的担保,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具有充分的控制力,能对其经营进行有效监控与管理,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故担保风险较小。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136.51亿元(按照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2025年11月10日汇率折算),占公司202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93.70%,均为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无逾期担保、关联方担保。

  特此公告。

  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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