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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472        证券简称:双环传动        公告编号:2025-07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根据整体生产经营计划和资金需求情况,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公司拟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为确保生产经营持续、健康发展,公司拟为部分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43.10亿元额度的融资担保;部分控股子公司与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不超过1.40亿元额度的融资担保,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的有效期自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以上担保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5日、2025年5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签订《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双环”)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25,000.00万元。

  2.2025年8月,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浙广场支行签订《保证合同》,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环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一科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浙广场支行开展的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为人民币5,000.00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8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根据子公司环一科技融资业务需要,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浙广场支行重新签订《保证合同》,对担保金额做出调整,将公司为环一科技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浙广场支行开展融资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5,000.00万元调整为10,000.00万元,原《保证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后终止。

  以上担保及担保调整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合同一

  1.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双环传动(嘉兴)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11月11日至2026年8月29日期间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外汇资金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合同、出具保函协议及/或其他法律文件。

  6.担保的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25,000.00万元

  7.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不超过人民币25,000.00万元的本金金额;以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广告费、律师费等)。

  8.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按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在该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止。

  (二)担保合同二

  1.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华浙广场支行

  2.保证人: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债务人:浙江环一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5.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在2025年8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限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

  6.担保最高债权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万元

  7.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8.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务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9.其他约定事项

  被担保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签署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未结清的债务纳入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原《保证合同》在本合同生效后终止,保证人为被担保的债务人在债权人处担保的主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余额为161,975.94万元,均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之间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38%。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的担保金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双环传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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