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21 证券简称:京山轻机 公告编号:2025-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1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5年11月11日09:15至2025年11月11日15:00;
2.召开地点:本次会议现场召开地点为湖北省武汉市江汉经济开发区武汉京山轻机公司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健先生。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804,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09%;反对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72%;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86,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937%;反对3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66%;弃权5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97%。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968,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2%;反对3,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3%;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0,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137%;反对3,17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833%;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1%。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969,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39%;反对3,1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8%;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51,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263%;反对3,17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755%;弃权92,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2%。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966,6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223%;反对3,1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2%;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48,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991%;反对3,17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78%;弃权9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1%。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5.审议《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3,667,0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22%;反对4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47%;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9,0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652%;反对44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993%;弃权12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54%。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6.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68,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86%;反对3,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5%;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0,4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786%;反对3,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36%;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7.审议《关于修订<对外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69,8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94%;反对3,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7%;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51,8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922%;反对3,17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900%;弃权29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17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8.审议《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46,7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961%;反对3,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53%;弃权3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28,7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1684%;反对3,18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72%;弃权31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45%。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9.审议《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62,1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050%;反对3,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46%;弃权2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844,1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3176%;反对3,17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055%;弃权29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69%。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10.审议《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0,715,5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782%;反对3,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13%;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797,5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660%;反对3,22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51%;弃权29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88%。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武汉)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洲、周成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湖北京山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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