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85 证券简称:新华百货 编号:2025-045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审原告
● 涉案的金额:70,497,461.82元(原告诉讼请求金额)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否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25年3月20日及2025年4月4日分别披露了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详见2025-006号公告)和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详见2025-015号公告)。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关于本公司与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出具了(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均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书,同时依法向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今日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5宁01民终1767号),对本案进行了判决,现将有关主要判决内容公告如下: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 97 号。
法定代表人:曲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北京中路 48 号。
法定代表人:宋秉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航宇,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啸,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世界公司)、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公司)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均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 0106 民初 22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诉讼的事实及请求等说明
(一)新百公司上诉请求
1、在维持金凤区人民法院(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的基础上,撤销第三项判决内容,改判支持上诉人2019年7月5日至2020年11月10日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3305219.15元;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二)大世界公司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23)宁0106民初22125号民事判决,依法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诉讼事项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410139 元,由上诉人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33242 元,上诉人宁夏大世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376897 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以上判决结果,对公司本期将不会产生诉讼损失。公司将积极通过相应的法律措施申请对生效法律文书进行执行,以维护公司的合法利益,公司后续将根据本判决结果的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或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银川新华百货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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