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008 股票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2505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董事洪铭君提交的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架构调整及工作安排,洪铭君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洪铭君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正常运行,其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公司将尽快履行补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程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洪铭君未持有公司股份,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公司董事会对洪铭君在任职期间为公司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职工董事选举情况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障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规定,经职工大会民主选举,高辉当选为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职工董事(简历附后),任期自本次职工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高辉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有关职工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高辉当选公司职工董事后,公司第十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备查文件
1、董事洪铭君的辞职报告;
2、职工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附件:
高辉,女,1977年生人,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曾任裕田中国发展有限公司人力行政总经理助理。2015年3月加入神州高铁,现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党委工作部)部长。
高辉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情形;未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三章第二节所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证券代码:000008 证券简称:神州高铁 公告编号:2025057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2)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3)通过深交所互联网系统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2日9:15-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高梁桥斜街59号院1号楼中坤大厦 16层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孔令胜。
6、会议通知等相关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7日披露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579名,合计持有公司1,095,123,76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3156%,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2名,合计持有公司712,526,099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307%,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577名,合计持有公司382,597,668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84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57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32,597,668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0%。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会议,聘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现场出席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 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25年10月27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相关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韶华、陈魏。
3、法律意见结论: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全文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神州高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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