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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十六期短期融资券 发行结果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5-1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十六期短期融资券已于2025年11月12日发行完毕,相关发行情况如下:

  

  本期发行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文件已刊登在中国货币网(www.chinamoney.com.cn)、上海清算所网站(www.shclearing.com)、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5-10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2020年永续次级债券

  (第一期)赎回结果暨2025年本息

  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暨赎回登记日:2025年11月21日

  ● 本息兑付日暨赎回资金兑付日:2025年11月24日

  ● 赎回价格:人民币104.80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由于发行人不行使续期选择权暨行使赎回权,将于2025年11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24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期间的利息及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本次还本付息及摘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永续次级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20银河Y1。

  3、债券代码:175196。

  4、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50亿元。

  6、次级条款:本期债券本金和利息在清算时的清偿顺序在发行人的普通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除非发行人清算,投资者不能要求发行人加速偿还本期债券的本金。

  7、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以每5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期限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即延续5年),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

  8、发行人续期选择权:本期债券设置发行人续期选择权,不设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即在本期债券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有权选择将本期债券延长1个重定价周期,或全额兑付本期债券,而投资者无权要求发行人赎回本期债券。发行人应至少于续期选择权行权年度付息日前第30个交易日,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信息披露场所发布续期选择权行使或全额兑付公告。

  9、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并在债券存续的前5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自第6个计息年度起,每5年重置一次票面利率。前5个计息年度的票面利率为初始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其中初始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初始利差为票面利率与初始基准利率之间的差值,由发行人根据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从第6个计息年度开始票面利率调整为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在第6个计息年度至第10个计息年度内保持不变。当期基准利率为票面利率重置日前5个工作日中国债券信息网(www.chinabond.com.cn)公布的中债银行间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中,待偿期为5年的国债收益率算术平均值(四舍五入计算到0.01%)。此后每5年重置票面利率以当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票面利率公式为:当期票面利率=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300BPs。

  如果未来因宏观经济及政策变化等因素影响导致当期基准利率在利率重置日不可得,票面利率将采用票面利率重置日之前一期基准利率加上初始利差再加上300个基点确定。

  10、票面利率重置日: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起每满5年之各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首个票面利率重置日为2025年11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11、发行人赎回权及赎回方式:于本期债券第5个和其后每个付息日,发行人有权按面值加应付利息(包括所有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赎回本期债券。如在前述赎回权条款规定的时间,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则于赎回日前20个交易日,由发行人按照有关规定在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刊登《提前赎回公告》,并由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完成赎回工作。

  12、递延支付利息条款:本期债券附设发行人延期支付利息权,除非发生强制付息事件,本期债券的每个付息日,发行人可自行选择将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推迟至下一个付息日支付,且不受到任何递延支付利息次数的限制;前述利息递延不属于发行人未能按照约定足额支付利息的行为。如发行人决定递延支付利息的,发行人应在付息日前5个工作日披露《递延支付利息公告》。

  递延支付的金额将按照当期执行的利率计算复息。在下个利息支付日,若发行人继续选择延后支付,则上述递延支付的金额产生的复息将加入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中继续计算利息。

  13、强制付息事件:付息日前12个月内,发生以下事件的,发行人不得递延当期利息以及按照本条款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及其孳息:(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4、利息递延下的限制事项:若发行人选择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则在延期支付利息及其孳息未偿付完毕之前,发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向普通股股东分红;(2)减少注册资本。

  15、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应用指南(2018)(“第37号准则应用指南”)和《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

  满足特定条件时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1)发行人因税务政策变更进行赎回。

  发行人由于法律法规的改变或修正,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的改变或修正而不得不为本期债券的存续支付额外税费,且发行人在采取合理的审计方式后仍然不能避免该税款缴纳或补缴责任的时候,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同时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不可避免的税款缴纳或补缴条例;

  2)由会计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提供的关于发行人因法律法规的改变而缴纳或补缴税款的独立意见书,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或者应用变更后的首个付息日)前20个工作日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2)发行人因会计准则变更进行赎回。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和《关于印发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 的通知》(财会〔2019〕2号),发行人将本期债券分类为权益工具。若未来因企业会计准则变更或其他法律法规改变或修正,影响发行人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本期债券计入权益时,发行人有权对本期债券进行赎回。

  发行人若因上述原因进行赎回,则在发布赎回公告时需要提供以下文件:

  1)由发行人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签字的说明,该说明需阐明上述发行人符合提前赎回条件;

  2)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对于会计准则改变而影响发行人相关会计条例的情况说明,并说明变更开始的日期。

  发行人有权在该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的年度末行使赎回权。发行人如果进行赎回,必须在该可以赎回之日前20个交易日公告(会计政策变更正式实施日距年度末少于20个交易日的情况除外,但发行人应及时进行公告)。赎回方案一旦公告不可撤销。

  发行人将以票面面值加当期利息及递延支付的利息及其孳息(如有)向投资者赎回全部本期债券。赎回的支付方式与本期债券到期本息支付相同,将按照本期债券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统计债券持有人名单,按照债券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若发行人不行使赎回选择权,则本期债券将继续存续。

  16、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

  17、本期债券的本息支付安排:

  (1)起息日:2020年11月24日。

  (2)付息日:若未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每年的11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若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

  (3)兑付日: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4)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5)发行对象和向发行人股东配售安排:符合《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次级债管理规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且不向发行人股东优先配售。

  18、起息日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起息日为2020年11月24日。若未行使延期支付利息权,每年的11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若行使递延支付利息权,付息日以公告的《递延支付利息公告》为准。若在某一个重定价周期末,发行人选择全额兑付本期债券,则该重定价周期的第5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即为本期债券的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兑付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利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及赎回的有关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4年11月24日至2025年11月23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0%,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暨赎回登记日:2025年11月21日。

  4、本息兑付日暨赎回资金兑付日:2025年11月24日。

  5、债券摘牌日:2025年11月24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兑付日、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2021年10月27日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联系人:田峰

  联系电话:010-80926036

  2、债券受托管理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海通大厦

  联系人:史韵恒

  联系电话:010-83939168

  传真:010-6616260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人:常文凯

  联系电话:021-68606179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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