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76 证券简称:三利谱 公告编号:2025-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星期三)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2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第二工业区同富一路5号第1-9栋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建军先生
(6)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6日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股份34,674,62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9411%。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33,237,66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9.1147%。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1人,代表股份1,436,9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264%。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4人,代表股份1,437,26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8266%。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出席和列席了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代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0、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需逐项表决,作为投票对象的8项子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2.0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6、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78,7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34%;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1,3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276%;反对6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094%;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2.0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3,622,5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658%;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21%;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85,1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7985%;反对1,01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7385%;弃权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3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唐都远律师、陈本荣律师出席了现场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证券代码:002876 证券简称:三利谱 公告编号:2025-048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2日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经全体与会职工代表表决,选举霍丙忠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自本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霍丙忠先生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本次选举完成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三利谱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附: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霍丙忠先生,出生于1984年10月,中国国籍,南开大学光学工程博士,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现任公司研发总监。
截至目前,霍丙忠先生通过公司员工持股计划间接持有公司股份30,000股,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未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情形,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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