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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科陆电子          公告编号:202505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9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80.6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50,221.82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61%。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4年12月13日、2024年12月30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子公司投标、合同履行有关事项及银行综合授信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含)人民币190,000万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4年12月14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0)。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人)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债务人)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债权人)在一定期限内发生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融资事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备注:美元按2025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7.0880折算。

  上述担保事项在已审批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7年11月2日

  注册地址: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春华路358号

  法定代表人:梅加红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

  经营范围:储能电池、储能电池包PCAK系统、电池管理系统(BMS)、储能系统及其零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100%股权。

  3、基本财务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2,520,070,110.19元,总负债2,405,950,412.71元,净资产114,119,697.48元;2024年度实现营业收入753,429,561.27元,营业利润9,899,696.32元,净利润2,734,850.26元。(已经审计)

  截至2025年9月30日,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总资产2,344,843,720.15元,总负债2,203,286,618.33元,净资产141,557,101.82元;2025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1,305,667,865.91元,营业利润34,897,577.53元,净利润27,406,291.70元。(未经审计)

  经查询,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有关协议主要内容

  (一)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债务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保证人: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分行

  债务人:宜春市科陆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人民币10,000万元

  保证额度有效期:2025年10月22日至2026年10月21日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

  保证范围: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人民币190,000万元,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80.61%;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折合人民币为50,221.82万元(其中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2025年10月31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占公司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100.61%。

  上述对外担保总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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