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02 证券简称:天有为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哈尔滨全球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公司于近日完成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00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万股,发行价格为93.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3,740,000,000.0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人民币213,058,182.36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3,526,941,817.64元,其中超募资金为522,576,117.64元。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4月18日全部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G11555号)。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将哈尔滨全球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账户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自贸区支行变更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并重新签订专户存储监管协议。待原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里的本息余额转入新专项账户后,注销原专项账户,原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自账户注销之日起失效。公司将与保荐机构、招商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39)。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近日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与招商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前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
丙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甲方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451902065710007 ,截至2025年11月10日,专户余额为70,578.5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哈尔滨全球汽车电子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在募集资金专户内,甲方可根据实际需求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甲方应将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款项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时通知丙方。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不得设定质押、不可转让。甲方不得从上述存单或其他合理存款方式存放的款项直接支取资金。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应当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杨俊、雷康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 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 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甲方对丙方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授权由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继受享有。
8、 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 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违反本协议,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1、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12、 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黑龙江天有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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