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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25-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5年11月1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苏州市吴中区北官渡路82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吴小翔先生主持,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及废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04议案名称: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审议的议案中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的议案为:议案1;

  2、本次审议的议案中特别表决的议案为:议案1。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江苏九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计慧萍、华文菁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证券代码:603183        证券简称:建研院       公告编号:2025-029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减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前,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吴其超持有公司股份25,626,897股(占公司当前股份5.1346%),股东、监事褚莹持有公司股份174,724股(占公司当前股份0.0351%)。

  ● 公司于2025年7月23日披露了《相关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

  因自身资金需求,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吴其超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95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9957%),减持期间为自公司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因自身资金需求,股东、监事褚莹拟通过集中竞价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36,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72%),减持期间为自公司披露股份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已届满。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吴其超减持股份269,5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的0.0542%。截至2025年11月13日收盘,吴其超持有公司股份25,257,397股(占公司当前股份5.0804%);股东、监事褚莹通过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减持36,000股,占公司当前股份的0.0072%,截至2025年11月13日收盘,褚莹持有公司股份138,724股(占公司当前股份0.0279%)。

  一、 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二) 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        □未实施     √已实施

  (四) 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     □未达到     √已达到

  (五) 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        □是     √否

  特此公告。

  苏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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