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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506                   证券简称:*ST名家                   公告编号:2025-09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

  2、 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A座20层会议室

  3、 召开方式:现场结合网络

  4、 召集人:董事会

  5、 主持人:董事长程宗玉先生

  6、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3人,代表股份145,658,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9401%。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56,096,6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45%。

  网络投票的股东149人,代表股份89,562,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756%。

  (二)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5,00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2%。

  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48人,代表股份15,005,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572%。

  (三)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重大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1.01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403,4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6%;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80,0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50,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77%;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1%;弃权180,08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0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01%。

  议案1.02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402,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41%;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80,8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49,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929%;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1%;弃权180,8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50%。

  议案1.03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316,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48%;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267,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62,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7164%;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1%;弃权267,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0,7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814%。

  议案1.04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402,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38%;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81,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48,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896%;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1%;弃权181,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3%。

  议案1.05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310,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0%;反对16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弃权186,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657,4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6798%;反对161,8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6%;弃权186,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6,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16%。

  议案1.06 《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2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9%;反对2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66%;弃权181,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73%;反对257,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4%;弃权181,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71,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3%。

  议案1.07 《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220,3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89%;反对42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弃权1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67,0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773%;反对423,3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10%;弃权15,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6%。

  (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406,2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65%;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177,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752,94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162%;反对75,3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21%;弃权177,3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6%。

  (三)审议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5,089,67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92%;反对7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5%;弃权492,7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436,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065%;反对76,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99%;弃权492,71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7,2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3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鹏、周永

  (三)结论性意见: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以及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名家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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