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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11          证券简称:中顺洁柔        公告编号:2025-6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

  会议召开的日期和时间:2025年11月13日(星期四)14: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3日9:15-15:00。

  4、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刘鹏先生主持。

  5、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地址: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45人,代表股份665,006,98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74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3人,代表股份643,710,8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08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42人,代表股份21,296,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1%。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343人,代表股份21,306,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42人,代表股份21,296,1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71%。

  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06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84%;反对1,14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20%;弃权7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36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85%;反对1,143,5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70%;弃权79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345%。

  2、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6年-2028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487,2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715%;反对83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弃权6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3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786,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673%;反对834,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159%;弃权68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68%。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387,7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565%;反对1,46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09%;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9,68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4004%;反对1,469,2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956%;弃权15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40%。

  3.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454,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28%;反对11,40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46%;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54,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793%;反对11,402,3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5153%;弃权15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54%。

  3.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329,4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36%;反对12,336,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1%;弃权3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29,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997%;反对12,336,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9013%;弃权340,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990%。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4.0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2,335,7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946%;反对12,33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50%;弃权3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5,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5293%;反对12,335,8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8966%;弃权3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2%。

  4.0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256,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331%;反对11,49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83%;弃权2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56,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514%;反对11,493,6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9438%;弃权25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48%。

  4.0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446,3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616%;反对11,42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2%;弃权1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46,0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417%;反对11,426,0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6265%;弃权134,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17%。

  4.0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3,334,6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48%;反对11,53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349%;弃权1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634,3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175%;反对11,537,40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1494%;弃权13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1%。

  5、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789,5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69%;反对1,088,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37%;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89,2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863%;反对1,088,4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087%;弃权128,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0%。

  6、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对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8,942,99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881%;反对5,950,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48%;弃权1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242,6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5394%;反对5,950,2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9270%;弃权11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36%。

  7、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63,982,6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60%;反对88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6%;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282,2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924%;反对888,3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693%;弃权13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83%。

  8、审议通过《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57,469,4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8666%;反对7,4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75%;弃权1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9,1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6236%;反对7,431,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775%;弃权10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89%。

  9、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的方式选举高波先生、梁戈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9.01审议通过《选举高波为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投票数656,313,9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9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投票数12,613,54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9.2001%。

  表决结果:当选

  议案9.02审议通过《选举梁戈宇为第六届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获得投票数656,093,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8.65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获得投票数12,393,34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8.1666%。

  表决结果:当选

  四、律师见证情况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付雄师、吴任桓

  3、结论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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