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57 证券简称:富临运业 公告编号:2025-04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公告中若出现尾差,均系数据计算时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周五)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广富路239号N区29栋五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王晶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3人,代表股份101,396,3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2.34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3,749,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7,64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2人,代表股份7,663,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44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6,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5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0人,代表股份7,647,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4394%。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以及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2025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69,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1%;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63%;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0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3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37%;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153%;弃权1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40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69,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7%;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03%;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1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69,5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36%;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97%;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36,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503%;反对2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610%;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6《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7《关于修订<关于防范关联方资金占用和杜绝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8《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4,0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8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67%。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40,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90%;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8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1,372,32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63%;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15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84%。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639,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6868%;反对15,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2023%;弃权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109%。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宁雪伶律师、陈佳敏律师为本次股东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富临运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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