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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908          证券简称:德生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虢晓彬先生。

  6、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27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9,848,608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6864%。

  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27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4,9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6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8,093,672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1.279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7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4,936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4068%。

  4、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逐项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提案1.00 《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493,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4%;反对32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8%;弃权3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9,5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78%;反对323,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92%;弃权3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陈子宏、郭绮琳

  3、结论性意见: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四日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5]第33874-1-O-3号

  致: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广东德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10月27日召开第九次会议作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10月29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股东会通知》。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星期五)14:30在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软件路15号二楼公司会议室召开,并由公司董事长虢晓彬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74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9,848,60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6864%,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8,093,6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79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7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54,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68%。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72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754,93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06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79,493,1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24%;反对323,4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98%;弃权31,99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399,52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478%;反对323,42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292%;弃权31,99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汉坤(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亦璞

  经办律师:

  陈子宏

  郭绮琳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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