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897证券简称:意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5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1月14日 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 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地点: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意华科技园华星路2号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蔡胜才先生主持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3人,代表股份85,836,2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727%。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84,123,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894%。
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股东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7人,代表股份1,7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3%。
4、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17人,代表股份1,71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3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3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2%;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015%;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28%。
上述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80,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3%;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0%;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7,5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61%;反对7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97%;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3,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963%;反对755,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0934%;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7,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5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7%。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8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5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8、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80,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3%;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0%;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9、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80,2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93%;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540%;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3,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2%。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079,71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87%;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66%;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8%。本议案获得审议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956,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8248%;反对752,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358%;弃权4,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94%。
三、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金海燕律师、顾祺增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2897证券简称:意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53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独立董事辞职暨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独立董事辞职情况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非独立董事朱松平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因公司治理结构调整,朱松平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职务,该辞职报告自送达公司董事会之日起生效,朱松平先生离任后仍在公司担任其他工作。
二、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1月14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朱松平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任期与第五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公司董事会构成人员及专门委员会构成人员不变,朱松平先生继续担任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朱松平先生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4日
附件:
朱松平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5年4月出生,高中学历。2011年3月至今任上海意华精密电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2年9月至今任上海意岗电工器材有限公司监事,2019年1月至今任湖南意华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朱松平先生历任公司非独立董事,本次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后为公司现任职工代表董事。
朱松平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373,55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9%,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代码:002897证券简称:意华股份公告编号:2025-052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5年11月14日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11月10日以通讯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会议董事9名。本次会议由董事长蔡胜才先生主持,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选举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同意选举董事蔡胜才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并担任法定代表人,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为止。本次选举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发生变更。
二、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审计委员会成员及召集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董事会确认黄晓亚女士、林锋先生、方建文先生(简历详见附件)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黄晓亚女士为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且为会计专业人士,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三、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5日
附件:
蔡胜才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8年出生,高中学历。2010年至今任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9月至今任上海意岗电工器材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7年9月至今任乐清意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7月至今任意博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18年9月至今任北京意华创新交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8月至今任乐清威尔特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2019年1月至今任湖南意华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6月至今任乐清市惠烽激光设备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8年9月至今任东莞市意泰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乐清市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监事,2021年7月至今任晟维新能源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3年11月至今担任浙江润风新能源有限公司董事。蔡胜才先生现任温州意华接插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胜才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1,063,62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5%,为公司董事方建文先生配偶之兄弟;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兼总经理。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黄晓亚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1999年12月至今任乐清永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注册会计师、副所长、董事,2000年3月至2008年6月任乐清永安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监事、董事,2020年12月至今任浙江美硕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4年8月至今任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黄晓亚女士现任公司独立董事。黄晓亚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林锋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2016年11月至今任浙江泽大(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林锋先生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林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方建文先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1963年出生,初中学历。2004年5月至今任意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2007年7月至今任苏州意华通讯接插件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0年9月至今任乐清市意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8年4月至今任乐清市永乐电镀城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9月至今任乐清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1年8月至今担任意博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9月至今担任东莞市意泰智能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1月至今担任湖南意华交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21年6月至今任浙江意迈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方建文先生2004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方建文先生为本公司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2,632,8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6%,为公司董事方建斌之兄弟;在控股股东担任董事长。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2条所规定的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