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709 证券简称:成都华微 公告编号:2025-04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成都华微众志共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众志”)持有公司股份48,776,53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6591%;股东成都华微展飞伙伴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展飞”)持有公司股份15,635,7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552%;股东成都华微同创共享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同创”)持有公司股份12,850,17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178%;股东成都华微共融众创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华微共融”)持有公司股份9,974,7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663%。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华微共融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因股东自身资金需求,上述减持主体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或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减持前提下,拟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减持所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1)华微众志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6,172,00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692%;
(2)华微展飞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130,3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6%;
(3)华微同创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4,126,76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0%;
(4)华微共融拟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合计不超过3,769,03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5918%。
上述减持主体的减持价格视实施时的市场价格确定,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将根据股份变动对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就本企业所持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自成都华微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等股份,也不由成都华微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转让的成都华微股份不超过前一年末本企业持有成都华微股份总数的25%。
3、就本企业所持有的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如在股份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成都华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下同),并将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及协议转让或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则允许的其他方式转让成都华微股份,且应在减持行为实施前三个交易日通过成都华微进行公告。
4、成都华微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其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的成都华微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5、如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造成成都华微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成都华微损失;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益归成都华微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成都华微的指定账户;若本企业未将相关所得上缴公司,则本企业当年度及以后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应享有的现金分红暂不分配直至本企业完全履行本承诺函为止。
6、本企业减持成都华微股份前,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基于对公司未来高质量发展的信心及对公司长期价值的认可,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华微众志、华微展飞、华微同创、华微共融均承诺自2025年2月7日起未来6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或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承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产生的股份,亦遵守上述承诺。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上述减持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规定的不得减持的情形。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 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 在减持期间内,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因素选择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减持计划,减持的时间、数量和价格等存在不确定性, 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相关监管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同时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成都华微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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