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79 证券简称:威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涉案的金额:本金1017万元及利息等,合计12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该案件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口酿酒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烟台分行”)分别于2019年5月20日、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24日签订了2019-092号(本金950万元)、2019-097号(本金1950万元)、2019-107号(本金490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2021年9月28日,兴业银行烟台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资产”)签署《债权转让协议》,2024年7月4日,信达资产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合同》,将对龙口酿酒公司的三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一并转给宋林(原告)。
因公司(被告)与兴业银行烟台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诉至法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0月10日披露的《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0)。
二、 本次诉讼的调解情况
公司近日收到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借款人山东龙口酿酒有限公司在兴银烟借字 2019-092 号、兴银烟借字 2019-097 号、兴银烟借字 2019-107 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不能清偿的部分(包括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借款合同约定的全部未清偿部分)向原告宋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息合计为 1200 万元,该款分别于:2026 年 1 月 30 日前偿还 100 万元;2026 年 3 月 30 日前偿还 300 万元;2026 年 6 月 30 日前偿还 200 万元;2026 年 9 月 30 日前偿还 200 万元;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偿还 400 万元;
2、若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支付上述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宋林有权自逾期之日起就全部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且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 2024 年 3 月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4141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 2026 年 12 月 30 日前支付给原告;
4、原告宋林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原告与被告的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之间再无其他争议。
三、 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若调解协议得以顺利履行,该案件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相关财务数据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威龙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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