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6 证券简称:长青集团 公告编号:2025-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参与度, 公司将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表决情况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7日(星期一)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7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7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5年11月10日(星期一)
3、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工业大道南42号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主持人:董事长何启强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6人,代表股份452,931,9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45%。其中:
1、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人,代表股份451,114,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03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3人,代表股份1,817,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93人,代表股份1,817,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5%。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启强先生主持,公司独立董事谭嘉因先生因工作原因请假,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824,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2%;反对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8%;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709,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23%;反对7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346%;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修订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2,48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5%;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6%。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452,481,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6%;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365%;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96%。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03《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79,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4,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77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2%。
2.04《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2.05《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2.06《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07《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08《融资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09《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10《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4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531%;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11《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341,7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97%;反对5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6%;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6,9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5214%;反对550,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995%;弃权3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792%。
2.12《理财产品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82,0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7%;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7,2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2420%;反对4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39%;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2.13《分红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479,1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00%;反对4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9%;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364,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825%;反对4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144%;弃权36,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31%。
2.1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452,346,3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07%;反对5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2%;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31,59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745%;反对54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2114%;弃权3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41%。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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