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353 证券简称:和顺石油 公告编号:2025-05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和顺石油”)股票价格于2025年11月14日、11月17日连续两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超过20%,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公司已于2025年11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编号:2025-057)。
2025年11月18日,公司股票继续涨停。鉴于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短期波动较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现对有关风险提示如下:
一、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股票价格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政策、金融市场流动性、公司经营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交易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二、其他相关情况
(一) 经公司自查,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日常经营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除已经公开披露的事项外,不存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1、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签署股权收购意向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以现金方式,通过收购股权及增资购买上海奎芯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芯科技”或“标的公司”)不低于34%的股权,同时通过表决权委托,合计控制标的公司51%表决权,即取得标的公司的控制权。双方确认,标的公司100%的股权价值不高于15.88亿元(增资后估值),预计最终交易金额不高于5.4亿元。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高速接口IP和Chiplet解决方案,是国内少数具备完整的高速接口IP产品矩阵的企业,填补国内空白,逐步打破外商垄断。
本次签订的意向协议系双方基于收购事项达成的初步意向,具体交易方案、交易金额以最终签署的正式收购协议为准。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最终交易能否达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于2025年11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协议转让部分公司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自交易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和顺石油已与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就投资与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事宜签署的正式协议生效且和顺石油与陈琬宜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后生效。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情况,并敦促交易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 公司不存在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媒体报道或市场传闻,亦未涉及热点概念事项等。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请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9日
股票代码:603353 股票简称:和顺石油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顺石油
股票代码:603353
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琬宜
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519号6-2号楼6楼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制。
二、本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2)和顺石油已与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就投资与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且该等协议已生效;(3)和顺石油与陈琬宜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注:本报告书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陈琬宜
性别:女
国籍:中国
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830000**********2X
台胞证号码:0******6
住所/通讯地址:上海市闵行区******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中国台湾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前景及投资价值的认可及自身业务发展需求,拟协议受让上市公司部分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成为上市公司持有股份5%以上的股东。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其在和顺石油中拥有权益股份的可能。如未来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发生变化达到信息披露义务触发条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2025年11月14日,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与陈琬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314,3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00%),其中,晏喜明转让5,94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01%;赵尊铭转让3,251,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12%;赵雄转让1,115,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7%。
本次权益变动前,陈琬宜未持有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陈琬宜将持有公司10,314,36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000%。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三、本次股份协议转让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4日,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晏喜明、赵尊铭、赵雄
乙方/受让方:陈琬宜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和顺石油的10,314,36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该等标的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2.932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6,528,903.52元(大写:贰亿叁仟陆佰伍拾贰万捌仟玖佰零叁元伍角贰分)。
各具体转让方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及应当获取的股份转让款等相关情况如下: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及/或每股转让价格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转让总价款不变;若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转让总价款应扣减标的股份实现的含税现金分红金额;若上市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调整,转让总价款不变,对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支付方式
受让方应全部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笔交易价款
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总价款的45%),合计人民币106,438,006.58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肆拾叁万捌仟零陆元伍角捌分):
①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②上市公司与奎芯科技、奎芯科技的相关股东就取得奎芯科技控制权的事项已合法签署正式协议,且该等协议已生效;
③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正式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④本次协议转让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
交易双方支付明细如下表:
(2)第二笔交易价款
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奎芯科技的相关股权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已取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总价款的30%),合计人民币70,958,671.06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玖拾伍万捌仟陆佰柒拾壹元陆分),交易双方支付明细如下表:
(3)第三笔交易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且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已取得上市公司支付的受让奎芯科技的相关股权的全部价款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总价款的25%)合计人民币59,132,225.8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叁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捌角捌分),交易双方支付明细如下表:
3、股份过户
(1)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积极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业务。
(2)在乙方已根据本协议支付条款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双方确认并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的提案权、投票权,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仍继续由甲方享有。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受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承担股东义务,甲方不再享有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亦不再承担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义务。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②上市公司已与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就投资与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且该等协议已生效;
③上市公司与乙方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如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有关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协商调整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补充或修订均应当通过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实施。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互不承担任何损失和开支:
①各方协商一致;
②有权监管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决定,或各方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应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或本次交易因有权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③上市公司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所签署的意向协议或正式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为避免疑义,因正式协议替代意向协议的情形除外;
④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5、受让方后续股份锁定
(1)乙方就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同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并在相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锁定登记,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股份锁定的,乙方应当向上市公司另行出具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由上市公司予以公开披露。
(2)乙方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根据奎芯科技承诺业绩实现情况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期标的股份解锁:在奎芯科技完成2025年度及2026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后,乙方累计可解锁的标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总额的20%。
第二期标的股份解锁:在奎芯科技完成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后,乙方累计可解锁的标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总额的40%。
第三期标的股份解锁:在奎芯科技完成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及202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或业绩补偿义务人已履行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乙方累计可解锁的标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总额的100%。
若因业绩补偿需要,乙方可与上市公司协商提前解锁相应比例的上市公司股份仅用于业绩补偿。若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本次协议受让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规定了更长的锁定期或更严格的减持限制,则乙方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应满足该等法定要求。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资金来源为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有或自筹资金。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一)权益变动时间
因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为转让方和陈琬宜共同至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二)权益变动的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
六、本次股份转让涉及的批准程序
本次权益变动尚待协议生效条件成就以及上交所合规性审核后,方能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权益变动外,在本报告签署之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陈琬宜
日期:2025年11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中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台胞证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陈琬宜
日期:2025年11月18日
股票代码:603353 股票简称:和顺石油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和顺石油
股票代码:60335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晏喜明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赵尊铭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赵雄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8号和顺大厦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相关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七、《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自交易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1)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2)和顺石油已与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就投资与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且该等协议已生效;(3)和顺石油与陈琬宜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八、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注:本报告书任何表格中若出现总数与表格所列数值总和不符,均为采取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一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二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三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如下:
上述主要负责人在上市公司任职及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如下: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关系
和顺石油的控股股东为和顺投资,实际控制人为赵忠、晏喜明、赵尊铭。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晏喜明、赵尊铭、赵雄分别为赵忠的妻子、儿子、弟弟,因此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相关规定,和顺投资、晏喜明、赵尊铭、赵雄属于一致行动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收购奎芯科技控制权,为绑定奎芯科技的核心经营管理人员达成业绩承诺,实现共同发展。同时,基于对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除上述已披露尚未实施完毕的权益变动外,没有其他明确的在未来12个月内增加/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5年11月14日,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与陈琬宜签订《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将晏喜明、赵尊铭和赵雄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10,314,360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0000%)转让给陈琬宜,其中,晏喜明转让5,948,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601%;赵尊铭转让3,251,1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912%;赵雄转让1,115,08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6487%。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晏喜明、赵尊铭、赵雄及其一致行动人和顺投资合计持有公司114,458,00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6.581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晏喜明、赵尊铭、赵雄及其一致行动人和顺投资合计持有公司104,143,64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5817%。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如下:
注:上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25年11月14日,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签订《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该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 协议签署主体
甲方/转让方:晏喜明、赵尊铭、赵雄
乙方/受让方:陈琬宜
(二) 协议的主要内容
1、股份转让
转让方同意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其持有的和顺石油的10,314,360股无限售流通股转让给受让方,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价格受让该等标的股份。本次协议转让每股价格为人民币22.932元/股,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236,528,903.52元(大写:贰亿叁仟陆佰伍拾贰万捌仟玖佰零叁元伍角贰分)。
各具体转让方的股份数量和股份比例(小数点后保留两位)以及应当获取的股份转让款等相关情况如下: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交割日,上市公司发生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份、配股等导致转让方持有的股份数量变动的,则本次股份转让数量及/或每股转让价格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或要求进行相应调整,以保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转让总价款不变;若上市公司进行现金分红,转让总价款应扣减标的股份实现的含税现金分红金额;若上市公司发生已回购股份注销事项,回购注销不导致标的股份数量调整,转让总价款不变,对标的股份的转让比例进行相应调整。
2、支付方式
受让方应全部以现金方式向转让方支付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项下的股份转让价款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具体如下:
(1)第一笔交易价款
在下述条件全部得到满足的十五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总价款的45%),合计人民币106,438,006.58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陆佰肆拾叁万捌仟零陆元伍角捌分):
①本协议已经生效且持续有效;
②上市公司与奎芯科技、奎芯科技的相关股东就取得奎芯科技控制权的事项已合法签署正式协议,且该等协议已生效;
③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正式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一笔股权转让款;
④本次协议转让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审查。
交易双方支付明细如下表:
(2)第二笔交易价款
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向上市公司转让奎芯科技的相关股权已完成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且已取得上市公司支付的第二笔股权转让款之日起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第二笔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总价款的30%),合计人民币70,958,671.06元(大写:人民币柒仟零玖拾伍万捌仟陆佰柒拾壹元陆分),交易双方支付明细如下表:
(3)第三笔交易价款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过户且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已取得上市公司支付的受让奎芯科技的相关股权的全部价款后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剩余的转让价款(本次交易总价款的25%)合计人民币59,132,225.88元(大写:人民币伍仟玖佰壹拾叁万贰仟贰佰贰拾伍元捌角捌分),交易双方支付明细如下表:
3、股份过户
(1)双方应当共同配合,在本协议生效后,双方按照证券监管部门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股份转让所需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并积极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协议转让业务。
(2)在乙方已根据本协议支付条款第二笔交易价款支付至甲方账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各方应当共同配合办理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
(3)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
(4)双方确认并同意,过渡期内,标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股东表决权(包括但不限于出席上市公司股东会的提案权、投票权,就上市公司经营管理重大事项的决策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表决权)仍继续由甲方享有。自交割日起,乙方即享受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承担股东义务,甲方不再享有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权利及权益,亦不再承担相应标的股份所对应的股东义务。
4、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成立,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生效:
①本协议已经双方签署;
②上市公司已与奎芯科技相关股东就投资与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事宜签署正式协议,且该等协议已生效;
③上市公司与乙方均符合《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如证券监管机构对本次交易提出有关的监管意见或建议,各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协商调整本次交易的有关内容。对本协议任何内容的补充或修订均应当通过另行签署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实施。
(3)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可以终止且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互不承担任何损失和开支:
①各方协商一致;
②有权监管部门做出限制、禁止本次交易的决定,或各方未取得上交所就本次交易应出具的合规确认意见,或本次交易因有权监管部门的原因导致无法实施,各方均有权以书面通知方式终止本协议;
③上市公司收购奎芯科技相关股权所签署的意向协议或正式协议终止或解除的,为避免疑义,因正式协议替代意向协议的情形除外;
④发生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导致本次交易不能实施。
5、受让方后续股份锁定
(1)乙方就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同意在办理过户手续时一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份锁定登记,如因相关政策原因无法办理股份锁定的,乙方应当向上市公司另行出具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函并由上市公司予以公开披露。
(2)乙方本次受让的标的股份根据奎芯科技承诺业绩实现情况分三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①第一期标的股份解锁:在奎芯科技完成2025年度及2026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后,乙方累计可解锁的标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总额的20%。
②第二期标的股份解锁:在奎芯科技完成2025年度、2026年度及2027年度累计业绩承诺后,乙方累计可解锁的标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总额的40%。
③第三期标的股份解锁:在奎芯科技完成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及2028年度累计业绩承诺或业绩补偿义务人已履行全部补偿义务(如有)后,乙方累计可解锁的标的股份数量为本次受让标的股份总额的100%。
若因业绩补偿需要,乙方可与上市公司协商提前解锁相应比例的上市公司股份仅用于业绩补偿。若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本次协议受让方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规定了更长的锁定期或更严格的减持限制,则乙方本次协议受让上市公司的股份锁定期应满足该等法定要求。
四、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权利的情况及其他安排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股份不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除本报告披露情况外,本次股份转让未附加其他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未就股份表决权的形式进行其他安排,未就转让方在上市公司中所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进行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的说明
本次权益变动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时点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之日。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六、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受让方的调查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受让意图已进行核实,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说明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八、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包括股份质押、冻结情况等)
除上述情况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形。
九、本次权益变动的审批程序
本次股份转让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十、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协议转让出让方信息披露义务人赵雄为公司董事、赵尊铭为公司员工。赵雄、赵尊铭持股情况详见本节“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赵雄除在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外,无其他兼职情形。经公司自查,赵雄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赵雄最近三年无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
第五节 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票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披露本报告书之日前6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除本报告书所载事项外,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晏喜明
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赵尊铭
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赵雄
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盖章):
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赵忠
2025年11月18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法人营业执照、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
3、《晏喜明、赵尊铭、赵雄与陈琬宜关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协议》等本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4、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次权益变动报告书;
5、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6、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全文及备查文件置于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供投资者查阅。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
晏喜明
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尊铭
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
赵雄
2025年11月18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
湖南和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赵忠
202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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