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大集合资产管理业务适用<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操作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39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集合计划”)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1889号文准予变更注册。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19日),“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
一、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集合计划以通讯方式召开了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投票表决起止时间为自2025年9月17日起至2025年10月14日17:00止。会议审议了《关于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更换管理人并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并由参与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根据《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公告》,本次集合计划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25年10月16日表决通过了本次会议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
二、本次变更主要内容
1、管理人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产品名称变化:
由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产品类别变化:
由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产品投资经理变化:
由“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投资经理李夏”变更为“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经理李佳闻”。
5、存续期限变化:
由“自《海通赢家系列-年年鑫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本合同终止之间的期限。本集合计划自本资产管理合同变更生效日起存续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集合计划到期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执行。”变更为“不定期”。
6、运作方式变化:
由每个开放日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但不设置锁定持有期变更为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三个月的锁定持有期,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各类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7、费率变化:
(1)管理费率由【0.5%】/年变更为【0.3%】/年。
(2)销售服务费率由【0.4%】/年变更为【0.2%】/年。
(3)投资者在申购A类份额时,由单笔小于1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8%】;大于等于100万元且小于3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5%】;大于等于300万元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3%】;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每笔申购收取1000元,变更为单笔小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适用申购费率【0.3%】;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申购金额每笔申购收取500元。
(4)投资者在赎回A类份额或C类份额时,由单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适用赎回费率【1.5%】;大于等于7天且小于30天适用赎回费率【0.75%】;大于等于30天且小于90天适用赎回费率【0.1%】;大于等于90天适用赎回费率【0%】,变更为单笔份额持有期限小于7天适用赎回费率【1.5%】;大于等于7天适用赎回费率【0%】。
8、投资限制变化:
删除投资限制中“本集合计划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集合计划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本集合计划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本集合计划上一日净资产的40%;本集合计划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9、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变化:
根据投资范围,对“信用债投资策略”中债券评级限制进行调整。
根据投资策略的调整,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由“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10%”变更为“中债-总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9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收益率×5%+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税后)×5%。”。
10、估值方法变化: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处理标准》等相关规定相应调整估值方法,并根据投资范围的变化对应调整内容。
11、争议的处理变化:
由“将争议提交管理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变更为“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完善表述等,对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自本公告日起(即2025年11月19日),《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失效且《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
2、自《国泰海通安泰三个月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3、自2025年11月24日起,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每个开放日开放申购,但本基金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份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均设置三个月的锁定持有期。对于每份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锁定持有期指自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对申购份额而言,下同)或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下同)起(含,即锁定持有期起始日),至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日或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申请日次三个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日(即锁定持有期到期日)止(含)之间的期间,若该月度对日为非工作日或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在锁定持有期内不办理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
原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或C类份额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应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其持有期限从登记机构确认投资人持有原海通安泰债券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A类份额或C类份额之日起连续计算。
5、投资者如对上述事项有任何疑问,可以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gthtzg.com)或客服电话(95521)了解详情。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国泰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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