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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5-1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2025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2025年11月18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2025年11月18日的交易时间,即上午9:15-9:25、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小营西路10号和盈中心C座三层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德强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投票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622人,代表股份583,772,101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793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2人,代表股份427,350,097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9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20人,代表股份156,422,004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86%。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19人,代表股份24,691,46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19人,代表股份24,691,466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77%。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议案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6,201,13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031%;反对87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93%;弃权6,6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120,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3377%;反对871,3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0%;弃权6,699,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333%。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2.01、《股东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15,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4%;反对7,94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5%;弃权6,7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35,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19%;反对7,948,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904%;弃权6,708,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77%。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2、《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06,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78%;反对7,954,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6%;弃权6,7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26,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059%;反对7,954,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55%;弃权6,710,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786%。

  此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2.03、《独立董事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19,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901%;反对7,94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2%;弃权6,7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39,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85%;反对7,940,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592%;弃权6,7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823%。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4、《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977,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657%;反对8,07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39%;弃权6,7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96,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0826%;反对8,078,9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7197%;弃权6,715,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97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5、《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8,881,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493%;反对8,133,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33%;弃权6,7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800,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938%;反对8,133,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9405%;弃权6,757,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3657%。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6、《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17,3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6%;反对7,95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9%;弃权6,6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36,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484%;反对7,956,2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228%;弃权6,69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288%。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7、《重大交易决策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13,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0%;反对7,953,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24%;弃权6,7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32,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326%;反对7,953,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2115%;弃权6,70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559%。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2.08、《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569,118,8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899%;反对7,946,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12%;弃权6,7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038,1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6545%;反对7,946,5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1835%;弃权6,70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620%。

  此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3、《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83,036,8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9166%;反对8,737,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20%;弃权2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86,7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5313%;反对8,737,96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886%;弃权26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01%。

  此议案获得通过,本议案关联股东合肥建曙投资有限公司、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集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数为291,730,538股。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王祺律师和姜楠律师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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