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33 证券简称:东湖高新 公告编号:临2025-08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23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并于2024年11月20日召开了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相关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自公司上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即从2024年11月20日至2025年11月19日。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24日和2024年11月21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的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发行的决议有效期已届满,因此本次发行方案已到期自动失效。
本次发行方案到期失效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未来公司将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状况,制定相应的资本市场融资计划。如公司未来有新的融资计划,将根据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武汉东湖高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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