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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908          证券简称:*ST景峰        公告编号:2025-08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增加或减少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9日14:5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1月19日9:15-15:00。

  2、召开地点: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661号双创大厦18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代理董事长张莉女士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股东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2人,代表股份210,541,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3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26,506,5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379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7人,代表股份84,034,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51人,代表股份96,860,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09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股份12,825,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7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7人,代表股份84,034,6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18%。

  8、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938,2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387%;

  反对1,5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57%;

  弃权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5,257,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451%;

  反对1,50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556%;

  弃权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92%。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61,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73%;

  反对9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1%;

  弃权10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

  表决结果:廉奇志先生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摘要

  公司委托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委派韩旭律师、黄夏蕊律师现场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了经该所负责人占荔荔确认的《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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