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79 证券简称:景津装备 公告编号:2025-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因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10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前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决定对该10人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84,000股进行回购并注销。
● 本次注销股份的有关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1、2025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并回购注销部分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6)、《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数量及回购价格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7)等相关公告。
2、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涉及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已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5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9)。截至申报期末,公司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对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提出的异议,也未收到任何债权人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有关规定,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届满前,10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调整后的数量、价格对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已经实施完毕,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11,916,5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8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0.4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329,533,200元,转增164,766,6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576,683,100股。
公司董事会依据《激励计划》对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进行调整,因激励对象离职而回购股票的回购数量由6.00万股调整至8.40万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共计10人,合计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84,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0股,《激励计划》实施完成。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4596874),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了对上述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84,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过户手续,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5年11月24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公司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获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涉及对象、数量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依法办理相关市场主体变更登记等手续。
六、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景津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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