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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120        证券简称:华海清科        公告编号:2025-072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路新春先生持有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20,998,04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94%,上述股份来源均为公司IPO前取得的股份及通过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路新春先生因自身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即2025年12月11日至2026年3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数量不超过3,534,051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0%。

  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路新春先生发来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基于自身的资金需求,路新春先生拟减持部分公司股份。现将相关减持计划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 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其他方式取得为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加。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减持主体上市以来未直接减持股份。

  二、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1、预披露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停牌情形的,实际开始减持的时间根据停牌时间相应顺延;

  2、若计划减持期间出现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一) 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 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董事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同时,在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四年内,在本人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每年减持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首发前股份。

  4、发行人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发行人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发行人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转让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若本人在前述期间内离职的,本人将继续遵守本条有关不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承诺。发行人实现盈利后,本人可以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首发前股份,并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7、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并承诺在上述承诺所涉期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票的:(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因减持股份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如本人未将减持股份所获收益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3)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如下:

  “1、本企业/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可在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在股份锁定期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且不违背本次发行申请、审核及上市过程中本企业/本人已正式盖章/签署做出的其他承诺的情况下,将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及具体减持数量。

  2、本企业/本人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将遵守以下要求:

  (1)减持条件:本企业/本人将按照本次发行申请过程中本企业/本人正式盖章/签署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股份锁定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股份锁定期限内不减持发行人股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减持发行人股份;

  (2)减持方式:本企业/本人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

  (3)减持股份的价格: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华海清科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具体确定。

  (4)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在首次减持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通过其他方式减持公司股票,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并按照证券监管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未履行上述承诺的约束措施:本企业/本人如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的承诺事项,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减持股份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若因本企业/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其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 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 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 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路新春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本次减持计划系路新春先生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 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 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股东路新春先生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海清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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