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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368        证券简称:五洲交通        公告编号:临2025-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广西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39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和《关于对周异助、张毅、许国平、玉莉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2025〕4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主要内容:

  “经查,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存在以下问题:

  一、会计核算不规范

  2022年至2024年,五洲交通开展的商贸业务中,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业务收入错误适用总额法进行确认,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二、未履行拟聘任董监高诚信档案查询义务

  2022年至2024年,五洲交通未按规定查询拟聘任董监高的诚信档案。上述情形违反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改进,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类似问题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主要内容:

  “经查,我局发现2022年至2024年,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洲交通)开展的商贸业务中,部分业务收入确认依据不足,部分业务收入错误适用总额法进行确认,导致上述年度相关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    

  五洲交通时任董事长周异助,时任总经理张毅,总经理许国平,总会计师玉莉,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要求你们于2025年11月24日15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及措施

  五洲交通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此次检查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认真检讨、以此为鉴、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夯实财务核算基础,提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提升公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管理和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五洲交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五洲交通将严格按照广西证监局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形成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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